目前,社会急需恢复工作和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今天(5月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关于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支持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上海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实际,全力支持企业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出台13项政策,进一步优化疫情期间上海市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管理。
在优化审核程序办理方面,《通知》明确了五项便民措施。
一是免除防疫项目环评手续。医疗机构改扩建、集中隔离点或收容医院新建改扩建、防疫物资生产和研究实验等临时性防疫项目,免办环评手续。
二是免除防疫项目排污许可手续。医疗机构改扩建、集中隔离点或掩蔽医院新建改扩建、防疫物资生产和研究实验等临时性防疫项目,免办排污许可手续。
三是扩大环评告知承诺的实施范围。继在临港新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试点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管理后,告知承诺管理将进一步扩展至全市医药制造、研发试验开发、汽车制造、交通运输、农副食品加工等18个行业的38类建设项目。
四是拓宽“两证合一”试点实施范围。以生物医药、汽车、集成电路等上海支柱产业为重点,将环评、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医药制造、汽车制造、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等24个行业以及市、区重大项目,实现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发放“一套材料、一站式受理、同步审批、一次性办结”。
五是分类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形式。排污单位仅变更基本信息的,可以先在执行报告中说明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两证合一”试点单位变更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填写排污许可证变更表先行办理相关手续。
在改变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方面,《通知》明确了四项便民措施。
一是适当延长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期限。原计划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完成的,验收工作可延期至本轮疫情社会控制后3个月内完成。
二是延长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因疫情原因,无法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到期排污许可证换证或续证手续的排污单位,可在当前疫情解除控制后3个月内办理手续,在此期间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
三是优化排污许可实施报告。疫情期间,排污单位正常生产,但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开展自我监测或获取相关数据的,可在季度或月度实施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待后续按要求在年度计划中统筹实施自我监测,并填写年度实施报告。排污单位未正常生产,说明情况后,无需在当月或季度执行情况报告中填写相关内容。
四是统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保部门将根据辖区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将2022年上半年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实施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合并到2022年下半年。
在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服务方面,《通知》明确了四项便民措施。
一是优化环评公众参与方式。为有效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难的问题,将报告征求公众意见阶段的公众参与方式简化为限时在线平台公示和报纸网络版公示。
二是畅通审批服务渠道。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的受理、技术评价和审查全过程在网上进行。所有受理材料只需提供电子材料,技术评审实行网上评审和“云侦察”,评审程序网上办理。
三是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和支柱产业发展。对列入市、区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和部分本市支柱产业建设项目,实施技术评估提前介入、专项跟踪指导、定期调度等保障措施,确保项目早日开工投产。
四是拓宽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政策咨询渠道。充分发挥“E小二”网上宣传咨询平台功能,加大环评、排污许可网上培训咨询力度,及时邀请专家对企事业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