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23-05-09 320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凉拌牛奶味软糖五(5)盒、爱心弹果味果冻四(4)盒、吃作业用糯米纸四(14)盒、猪料墨西哥香辣薯条七(7)。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韶关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舆情最旺、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执法办案一体化效应,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腕”行动, 查处了一批人民群众普遍称赞、有效震慑不法分子的“铁案”,切实让监管“长出牙齿”

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4日,根据线索,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与广告发布者签订宣传服务合同,将自编的房地产广告样本交由广告发布者(使用其自营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每次收取广告发布费3000元。

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自行编辑制作的广告中出现了以下内容:(1)年度最强一波霸气宠粉,全是“逐利”、“最酷”、“最”多彩的礼物;(2)买房送家电全屋,是“最”暖心的建房礼物,也是“最”的礼物;(3)享受一年物管费,无忧任性挑,“最”暖心物管,“最”暴击优惠;(4)从12月1日开始,“最有诗意的湖畔住宅”、“最成熟的配套设施”、“最具升值潜力”、“关于房地产的最热门讨论”等表述构成发布含有禁止性表述和升值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治疗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发布含有禁止性条款和升值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依法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

2.某物业服务公司使用了未通过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使用的客梯进行检查。经查,2021年12月2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韶关检验所检验不合格的26台客用电梯,当事人作为客用电梯的使用人使用管理。直到2022年1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当事人才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电梯。

治疗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3.某健康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治疗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4.欧某涉嫌组织策划传销。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会同财政部门、公安机关对欧某立案调查。经查,欧某以开展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健康饮水项目为由,通过在兰花公园召开招商推介会,吸引众多投资人投资发展下线。据初步统计,涉案金额达640万元。

治疗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禁止MLM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根据《禁止MLM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两院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MLM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4月2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0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业银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是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消费者在商家一次性购买198元即可成为会员。会员可以通过参加活动和购买产品获得开心豆和换货。在当事人为会员兑换的商品中,有一种“富硒大米”(1kg/袋),其包装上的标签仅标明名称和净含量,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标签上标注的“富硒大米”经核实为普通大米,系当事人通过从网上购买标称富硒大米的塑料袋,自行购买普通大米制成。到案发那天为止,会员已经交换了73个包裹, 剩下的27个包价值460元。

治疗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依法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富硒大米27袋(1kg/袋),罚款10000。

6.采购部门销售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食品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采购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别购买了清凉牛奶味软糖、爱弹果味果冻、吃作业用粘米纸、墨西哥香辣薯条配猪饲料,以预包装食品形式销售。上面提到的“冻奶”爽奶味软糖,“爱弹”果味果冻,“吃作业”粘米纸(上面印着“吃作业,考试拿满分”的字样)和“猪饲料”墨西哥香辣薯条(上面印着“这是一包猪饲料,怎么不用好吃的压死我!“满足对吃货的一切想象”字样)外包装和标签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直到犯罪之日,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预包装食品总价值676元,违法所得322元。

治疗结果

销售在外包装、标签上带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凉拌牛奶味软糖五(5)盒、爱心弹果味果冻四(4)盒、吃作业用糯米纸四(14)盒、猪料墨西哥香辣薯条七(7)包。没收违法所得322元,并处罚款5000元。

7.一起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打折销售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医疗器械经营部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展台上摆放着一张黑色多功能温热理疗床,上面写着“优惠活动价:曜石黑:20800元,象牙白:19950元,活动日期:6月27日-7月6日”,现场宣传海报显示“曜石黑原价:22000元,象牙白原价:21000元”。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2021年6月以来的价格销售记录进行核查后,发现上述产品并无其标称原价销售记录。当事人通过虚假打折销售多功能保暖理疗床的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6210元。

治疗结果

以虚假折扣销售多功能温热理疗床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依法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16210元的行政处罚。

8.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汽车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车行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1辆“台铃”电动自行车(型号:TDZAB9Z,车架编号:236322100312005)擅自加装了底托和工具斗,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草图不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7-2018No。d 6.3.4.3电池防篡改)。

治疗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桌铃”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4000元。

9.商标代理机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标代理机构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为某协会办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过程中,擅自以手工方式篡改《韶关年鉴》和《韶关市志》记载的部分内容,并将篡改后的虚假内容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申请上述集体商标所需的客观存在和信誉的证据,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材料。最终,由于上述材料的伪造,上述集体商标无一成功申请,当事人也未实际获得合同约定的任何报酬。

治疗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10.某商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和吉祥物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着印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盾和北京2022年奥运会五环标志的钥匙扣5个,印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盾、冬残奥会吉祥物薛蓉蓉和奥运五环标志的1.2丁字裤加厚电子卡4张,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盾吊坠12个,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压中性笔13盒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冬残奥会吉祥物专用权的商品,总价值298元。

治疗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依法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并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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