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金刚退公开信息显示,郑州华晶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长张昭、监事、职工代表监事、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刘鄢国、郭留喜、张超伟、张凯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法,导致业绩预告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详细的违反情况如下:
1.河南钻石通过虚构销售交易和股权转让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2017年至2019年年报虚假记载。(1)河南钻石虚构非珠宝销售交易,虚增2017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河南钻石及子公司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销售)虚构关联河北锐石钻头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石)、鄂新钻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新)、河南王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舍沃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沃)、东莞冠丰钻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丰)。河南晶拓国际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拓)的非饰品销售业务 以及郑州豪钻钻石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钻)2017年至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88164327.44元、104136405.98元、27173302.51元。(二)河南钻石虚构珠宝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2017年至2019年,河南钻石及子公司华晶通过虚构与河南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金利福)、深圳市友爱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爱)、深圳市于颖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颖)、郑州日月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明)、河南焦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迪)、深圳市朱珠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朱珠珠宝)、深圳市大河珍宝文创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河南爱丽儿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丽儿)等公司2017年至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25,550,914.58元、108,258,472.02元和12,549,075.31元,虚增利润总额26,549,075.31元。上述虚假销售交易存在资金流闭环、部分交易以虚假票据和低值货物清偿、合同标的物和已清偿货物尚未实际验收等异常情况。该关联交易无商业实质和真实性,经济利益未流入玉钻石及子公司华晶的销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7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7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五条、 2018)规定,上述涉及的交易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虚假销售交易,玉钻石2017年至2019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13,715,242.02元、212,394,878元和39,722,377.82元,虚增利润总额54,863,372.89元和57,104.22万元。(三)玉钻石通过股权转让交易虚增利润总额,导致其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0月5日,玉钻石将其子公司华晶精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99.35%的股权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区金奥陈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日,河南钻石旗下的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将子公司华晶精密0.65%的股权转让给冯。在上述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款均转入于钻石控制的账户,于钻石实际并未获得转让华晶精密股权的对价。同时,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华晶精密的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更。玉钻石的交易对手奥的股东为郭留喜控制的公司的员工。综上所述,上述股权转让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和商业性质,且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华晶的精准控制权尚未发生转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7年1月1日实施)第九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7月1日实施)第七条上述交易导致虚增利润总额31,766,251.80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披露利润总额的24.48%,其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河南钻石通过虚构采购交易虚增存货、固定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导致2016年至2019年年报虚假记载(一)河南钻石2019年通过虚构采购交易虚增存货。河南钻石虚构与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鼎)、深圳金力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力福)、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展)的采购交易,交易金额分别为364514658.58元、99886911.92元、412384元。上述购买交易具有一些不正常的特征,如无发票,对外付款的返还并形成闭环,未实际办理验收手续,交易的不合理和公平对价, 而且没有商业本质和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7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的规定,玉钻石在上述交易中购买的商品不符合存货确认的条件。通过上述虚假采购交易,玉钻石2019年年报虚增存货628,133,252.58元。(二)裕钻石通过虚构设备改造业务虚增固定资产。2019年,于钻石虚构了河南润思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润思)之间的设备改造业务。上述设备改造业务存在一些异常特征,如河南钻石未实际支付货款,交易背景和流程明显不符合商业逻辑,固定资产验收手续未实际办理, 所以不具备商业本质和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7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规定,河南钻石在上述交易中取得的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通过上述虚假采购交易,玉钻石2019年年报虚增固定资产40645万元。(三)玉钻石通过购买业务虚增非流动资产。2015年至2019年,玉钻石与洛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有多次采购交易和融资租赁交易。玉钻石支付给洛阳用于购买设备等。对于已支付但尚未取得钻石合成设备及相关服务的款项,玉钻石列示为其他具有预付款项性质的非流动资产。从2016年到2019年, 于钻石在当年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其他非流动资产531,987,977.95元、233,807,456.67元、116,122,691.42元和789,872,047.90元。经查,在上述交易中,余钻石以支付设备采购款为名,通过洛阳向其他银行账户转移资金,2016年至2019年转移资金金额分别为118.381万元、2000万元、510.30万元、707,931,244.42元。通过上述交易,玉钻石2016年至2019年年报分别虚增其他非流动资产118,381元、400元、138,381元、400元、116,122,691.42元、789,872,047.90元。(四)河南钻石通过工程建设业务虚增非流动资产。2017年起,河南钻石与河南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川建设)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目标为700万克拉的宝石级钻石项目和其他项目。2017年至2019年,河南钻石已累计向林川建设支付211107395.87元。其中,于钻石于2018年缴纳的83,622,688.89元通过林川建设转入郭留喜控制的银行账户。2019年10月10日,河南钻石、林川建设、河南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郑州华晶钻石有限公司年产700万克拉项目竣工结算书》,确定该项目竣工结算价款为179361312.32元,河南钻石支付林川建设共计211107395.87元,与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相同。312.32元的差额为31,746,083.55元,为预付性质的预付基建款。 且玉钻石因上述交易确认其他非流动资产31,546,083.55元。2019年10月16日,玉钻石与林川建设签订《结算已完成工程价款协议》。经协商,双方确认裕钻石已支付工程款59671317.10元,裕钻石尚欠林川建设工程款119689995.22元。通过上述交易,玉钻石2019年年报虚增其他非流动资产31,546,083.55元。(五)河南钻石虚增在建工程2018年,河南钻石在将压机转入固定资产过程中,未将结转的固定资产金额从在建工程中扣除,导致河南钻石2018年年报虚增在建工程155,517,241.38元。总而言之,根据第20条, 《企业会计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21、22条,上述涉及河南钻石的交易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涉案期间,玉钻石2019年虚增存货628,133,252.58元,虚增固定资产406,450,000元,2016年至2019年虚增非流动资产118,381.40元、138,381.40万元、116,122,691.42元、821,418,131.45元由于虚增存货、固定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玉钻石截至2019年末虚增资产1,856,001,384.03元,同时导致玉钻石截至2019年末虚增净资产1,856,001,384.03元。
3.河南钻石通过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采购款、账外借款、签发商业票据等方式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导致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案期间,河南钻石通过虚构采购业务、支付货款、账外借款、签发商业票据等方式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形成情况如下:2017年至2019年,玉钻石向郭留喜及其关联方鸿展、协鼎、洛阳艾伦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伦特种)、郑州龙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顺达)、 深圳金利福等公司通过预付货款、虚构商品购买、直接贷款等方式。通过上述交易,玉钻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017年至2019年分别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62,958,057.70元、907,732,561.95元、76,329,579.03元。2018年,豫钻石从洛阳郑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郑融)购买两套微波等离子体化学气相沉积系统,由豫钻石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向郭留喜控制的账户转账。通过上述交易,河南钻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018.000年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7.2万元。2015年至2019年,玉钻石与洛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有多次采购交易, 而俞钻石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将资金转入郭留喜控制的银行账户。通过上述交易,2016年至2019年,玉钻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分别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18381.40万元、266130096.41元、69175万元、180531244.42元。2018年至2019年,余钻石以向营口新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新宇)、焦作天保环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环翔)、河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建设)、林川建设支付货款和工程款的名义,向郭留喜实际控制的账户转账。通过上述交易,豫东钻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69,2018年至2019年分别为102688.89元和512万元。2016年至2019年,豫东钻石通过无商业实质的表外贷款、商业票据等方式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涉及的债权人包括河南万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融智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智造)、牛某平、任某军、张某莲、河南苏豫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豫有色)、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述交易,于钻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016年至2019年分别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8,950,393.14元、272,000,000元、221,500,000元、700,000元。 综上,从2016年到2019年, 河南钻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均为当年新占用)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分别为137,331,793.14元、601,088,154.11元、2,162,085,250.84元、268,980元。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交所[2014]378号)第10.2.4条、深交所[2018]556号)第10.2.4条规定,玉钻石应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同时,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业协会公告[2016]第31号、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第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俞钻石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要求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导致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河南钻石未按要求披露关联担保及对外担保情况,导致未能及时披露担保情况。2016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16年至2019年,河南钻石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34次,提供对外担保金额共计4,131,974,406.12元。未按要求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导致未能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其中,2016年,玉钻石为关联方提供两笔担保,金额合计17.5亿元,涉及债权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玉钻石共为关联方提供7笔担保,总金额为5.89亿元。涉及的债权人分别是浙江殷新和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小贷)、 郑州永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久贸易)、河南农投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金控)、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豫钻石共提供担保20笔,共计1,662,774,406.12元,其中为关联方担保18笔,共计1,632,774,406.12元。涉及的债权人有郑州联创融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田某元、河南湘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玖玖商贸、张某军、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投金控、宿豫有色、中原小贷等。2019年,玉钻石为关联方提供了5笔担保,共计13020万元。涉案债权人包括李某奎、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和中原小贷。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河南钻石应当在上述担保发生后及时公告。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2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2号》(证监会公告)河南钻石未按要求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且未按要求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导致自2016年起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动词 (verb的缩写)河南钻石未按规定披露预计负债及或有负债,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河南钻石与中融智造、牛某平、田某元、杭分别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相关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2018年11月27日、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8日、2018年12月28日,司法机关分别对俞钻石与中融智造、牛某平、田某元、杭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俞钻石在与中融智造、牛某平纠纷案中作为债务人承担偿还本息责任,分别涉及211元。判决于钻石对其在与田某元、杭纠纷中所担保的两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上述问题, 于钻石在2018年年报中未确认预计负债或披露或有负债,但在2019年年报中确认了涉及中融智造、牛某平、田某元事项的预计负债或损失,金额分别为22302.55万元、2030.94万元、28208元、50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7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7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河南钻石在收到中融智造、牛某平相关诉讼的判决结果后,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并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未能确认相关的预计负债和披露,导致预计负债实际减少234,14.86万元,虚增2018年利润总额23,414.86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披露的利润总额的180.46%。同时,2019年利润总额相应虚增,其披露的2018年年报和2019年年报被虚假记载。同时,玉钻石在收到田某元、杭相关诉讼的判决结果后,应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其作为或有负债进行披露。其未按要求披露或有负债,导致其2018年年报出现重大遗漏。
6.玉钻石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和2019年度业绩快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1月18日,俞钻石披露了2019年度业绩预告。根据业绩预告,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6743.8万元至9634万元,整体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0%-30%。2020年2月29日,俞钻石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显示,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40.34万元。2020年4月4日,玉钻石披露了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订公告。根据修订后的公告,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5,149.7万元,同比减少5,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447.2%。2020年4月30日,豫钻石披露了2019年年报。年报显示,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96,549,432.65元。综上所述,玉钻石披露的上述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2019年度业绩快报与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2019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2019年度业绩快报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如下:
刘永奇被给予警告,并罚款300万元。
李国选和张昭分别被给予警告和160万元罚款。
刘被给予警告,并罚款220万元。
李素芬和刘广力分别被给予警告和罚款50万元。
对郭留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万元,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00万元,实际控制人1000万元。
张建华和赵波分别被给予警告和罚款120万元。
张朝维、杨进忠和张凯分别被给予警告和30万元罚款。
责令郑州华晶钻石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罚款500万元。
金刚闭关的财务数据和主营业务:
金刚退2022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6.33亿元,同比增长12.65%;归母净利润为-4.3亿元,同比增长27.87%;扣非净利润-7509.82万元,同比增长72.79%;2022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1.63亿元,同比增长2.75%;单季度归母净利润为-1.87亿元,同比下降22.03%;单季度扣非净利润为-5147.31万元,同比增长67.29%;负债率121.09%,投资收益-27.19万元,财务费用1.51亿元,毛利率44.38%。
金刚推(-)主要从事超硬材料产业链的研究、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致力于发展成为新材料及其应用的专业提供商和服务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