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主题为“坚持依法履职,深化社会治理”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42批指导性案例,并答记者问。
陈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案。
检察监督案件
(检查编号第167位)
[关键词:]
退休年龄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社会治理的行政检察抗诉
【要点】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类型确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未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批准退休,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错误维持的,应当依法监督。针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人民检察院加强了与人民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商,推动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标准和程序, 促进了国家按工种确定退休年龄政策的有效实施,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情况]
陈某,女,1964年4月出生。1981年,他成为江苏省某市一家印染厂的员工。2001年7月,他被招聘到某集团公司下属的一家投资公司工作。2005年以来,某投资公司多次致函,任命陈某在其下属石化公司、纺织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财务部副经理、财务总监。某投资公司多次发文明确陈某享受管理岗位的相应待遇。
2014年8月14日,某投资公司以陈某50岁已达到工人退休年龄为由,为陈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同月18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陈某从2014年4月起退休。陈某认为自己属于管理岗位,按规定应于55岁退休,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的退休审批手续。
2016年3月2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岗位已按程序确定为管理或技术岗位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10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无证据证明陈某由工人身份转为干部身份,且某投资公司不认可陈某45岁左右的管理或技术岗位,故陈某应于50岁退休为工人,人社局批准其退休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以同样的理由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行流程]
调查核实。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检察机关重点进行了以下调查核实:一是向陈某了解情况,调阅某集团公司相关材料,查明陈某自40岁起,在某投资公司下属的石化公司、纺织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得到某集团公司证实。二、向市人社局了解退休审批的政策规定,发现陈某退休审批的程序依据是原江苏省劳动厅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2015年12月21日废止)。《意见》第十三条 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岗位和技术管理岗位的划分,由企业根据人员编制和生产经营实际自行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由于某投资公司从成立到本案发生争议,从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目录,人社局以无证据证明陈某的岗位已按程序确定为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为由,批准其50岁退休为工人。
监督意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1 .二审判决以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岗位已按程序确定为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为由,直接认定陈某作为工人应在50岁退休,与客观事实不符。2.人社部门根据陈某实际工作岗位审批退休申请。人社部门作为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审批陈某的退休。虽然投资公司没有明确界定管理和非管理职位, 人社部门应根据陈某多次受公司委派的客观实际,确定陈某的岗位性质和退休年龄。3.陈某可以在55岁退休。根据国家对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职工从改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调到原干部(技术)岗位或者从原干部(技术)岗位调到原工人岗位时,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照国家对其现岗位的规定执行”。以及《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 规定女职工45岁以前从事管理或者技术岗位工作,45岁以后继续从事管理或者技术岗位工作的,应当在55岁退休。陈某可以在55岁退休。
2019年8月16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控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法律监督意见。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高院办案人员多次走访陈某、某集团公司和省市人社部门,进行法律解释,指出企业应积极落实国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政策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陈某以书面形式撤回了监管申请,一家集团有限公司对陈某的提前退休进行了补偿。2022年1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促进治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虽然原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已于2015年12月21日废止,但省、市两级人社部门仍继续沿用该文件第十三条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反映,部分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界定管理岗位和非管理岗位,人社部门根据职工原有身份直接认定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不符合客观实际, 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社厅多次沟通,反复协商达成一致。省人社厅采纳了省检察院的意见,在制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审批标准和程序,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且年满45周岁后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企业根据女干部退休年龄,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之一。同时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的岗位性质。岗位发生变动时,应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及时确定,并将岗位性质变更信息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22年3月1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某集团公司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制定了内部机构和岗位“三定”方案,明确了集团总部岗位目录并将管理岗位与工人岗位区分开来,并向市人社部门履行了备案手续。
【指导意义】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监督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促进国家按岗位类型确定退休年龄政策的有效实施,通过与行政机关逐案协商,促进劳动争议源头管理。退休年龄关系到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和数额,直接关系到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应当依法确定。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管理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根据其实际工作岗位的性质确定, 这与他们原来的工人或干部身份没有必然联系。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企业、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和人民法院是否正确执行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中以女职工身份确定退休年龄的行政审批决定予以维持,对事实与女职工实际工作岗位不符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时,发现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中带有普遍性、普遍性的问题。他们应该找到并分析其体制和管理根源, 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标准和程序,促进相关企业规范职工岗位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实施)第121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实施)第六条
原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实施)
智某诉湖南省佳县公安局侵权纠纷案
确认执法信息的输入
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案件
(第168号检查)
[关键词:]
行政检察抗诉检察建议执法信息数据管理人格尊严社会治理
【要点】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严重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违法行政行为,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赔礼道歉的,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执法信息数据采集、使用和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完善执法信息数据录入和审查核实机制,从源头上消除防范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潜在风险。
[基本情况]
2016年,湖南省佳县公安局在补充犯罪信息时,因审核不严格、操作不规范,将支某的身份信息误录入“全国犯罪信息资源库”。导致智某失业,社交活动受到诸多限制。支某多次要求佳县公安局解决问题,故于2018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佳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佳县公安局将其信息从信息资源库中删除,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两案,一并审理。该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确认,郏县公安局将支某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为违法,并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支某从信息资源库中删除。佳县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衡阳中院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此案。二审期间,郏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向该院提交了《关于删除误录犯罪信息的说明》,称自2018年1月起,已删除智某在the等数据平台的误录数据 “全国刑事信息资源库”。衡阳中院认为,郏县公安局将支某信息录入“全国罪犯信息资源库”无事实依据,程序违法。因错误记录的信息已被删除,判决郏县公安局限期删除已无必要,故决定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及郏县公安局将支某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赔偿诉讼案作出二审生效判决,判决佳县公安局赔偿智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支某认为其诉讼请求未得到充分支持, 他曾多次向当地人大和其他有关机关反映情况。
[检察机关履行流程]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支某原户籍为B县某镇,B县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恩某盗窃案时未核对其身份信息,致使恩某冒用支某名义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投入A县看守所服刑。2000年左右,湖南省监狱执法管理系统开始信息化管理,佳县看守所补充历年在押人员信息。工作人员根据判决书信息在人口信息网进行比对时,发现只有易县某镇的支某信息与罪犯恩某信息较为一致,于是认定支某就是判决书中的“支某”,并将其录入看守所管理系统。2016年, 看守所管理系统纳入全国罪犯信息资源库,智某的错录信息同步录入资源库并向相应应用系统公开。
监督意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1 .支某在诉讼中并未改变诉讼请求,其赔礼道歉的诉求、本案一、二审判决及另案行政赔偿的判决均未作出回应。2.虽然郏县公安局在二审判决前已经删除了支某的错误信息,原行政行为的违法状态已经消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如果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不需要撤销或者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故二审判决为“撤销该行政行为”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5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控结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该案,判决确认郏县公安局将支某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违法。再审法院指出,本案一审、二审期间,支某并未改变诉讼请求,一审遗漏了支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郏县公安局当庭向支某赔礼道歉。本案中,二审判决没有回应判决理由,也没有处理判决中的诉讼请求,确实不当。鉴于支某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已经解决,再审判决纠正了一、二审的疏漏。在重审期间, 行政机关负责人当庭向志某诚恳道歉,平息了志某的不满。
促进治理。检察机关对案件反映的公民身份信息录入错误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各地公安机关执法信息数据采集和使用管理存在对录入信息审核监管不够、管控不严、错误信息纠正懒惰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向衡阳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整改公民身份信息录入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公民身份信息录入工作机制,从根本上堵塞管理漏洞;加强队伍的政治和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公民信息输入管理能力水平;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有效防范社会稳定风险。
衡阳市公安局接到检察建议后,成立工作专班,对全市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录入进行全面清查,纠正执法领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行为,并对相关民警进行追责。衡阳市公安局将整改情况上报湖南省公安厅。2022年4月,省公安厅出台《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数据采集、使用和管理规定》, 这改进了输入公民身份信息的批准和监督机制。湖南省公安厅还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了公民违法犯罪信息错录入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截至2022年7月,对2019年1月以来错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信息资源库”的人员信息,一律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法院生效判决遗漏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可以依法进行监督,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决书正文中对赔礼道歉的请求未予答复,在判决书中未作出判决的,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往往给受害人带来不同程度的苦恼和精神痛苦。赔礼道歉作为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 有助于安慰受害者。检察机关办理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精神损害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纠正漏判,督促行政机关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二)人民检察院针对执法信息数据采集和使用管理中发现的隐患,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修补管理和监督漏洞,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违法侵权隐患,保护公民信息安全。信息时代,行政机关对公民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与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影响着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行政机关有依法客观、准确收集和使用公民信息的义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执法信息收集和审核机制不完善时, 他们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堵塞管理漏洞,消除违法犯罪和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风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源头管理的效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建议的规定》(2019年实施)第三条、第十一条
浙江杭州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
虚假登记市场主体检察监督案
(检查编号第169位)
[关键词:]
行政检察工作中虚假登记案件的监检一体化数字化治理
【要点】
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发现存在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要积极运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注重从个案中发现案件监督线索,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跨部门高效协同的社会治理。
[基本情况]
2018年8月,王在购买机票时发现自己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询问得知,其丢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成立了一家咨询公司,王被注册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为某咨询公司欠款,王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8年11月,王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该局未予同意。王某申请笔迹鉴定,鉴定意见证明报名材料和委托书上的“王”签名并非本人所写。2019年3月,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责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公司登记。因王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体解决工作纪要》,某区人民法院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体解决工作。
[检察机关履行流程]
调查核实。某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相关公司登记材料;二是从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获取涉案公司人员的社保缴纳信息和纳税情况;三是向本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了解电信诈骗团伙犯罪情况;四是实地查看74家公司的注册地址,获取该地址经营的某酒店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查明某酒店公司是74套房屋的所有人,74套是邓某某等人伪造的租赁合同和办公用房租赁协议,盖有“某酒店公司”的伪造印章, 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浙江省企业登记电子化平台注册成立公司,申请银行法人账户。某酒店公司对74家公司擅自使用其地址注册公司的行为不知情;这74家公司都没有社保和纳税记录,也没有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过。其中,4家公司的企业账户已被证明用于电信诈骗活动,其余公司及其企业账户也被转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上述74家公司冒用某酒店公司的营业地址,影响了该公司的破产程序。
监督意见。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某照明公司等74家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信用安全,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应吊销其营业执照。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但未依法履行职责。2020年5月2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建议:1。履行监管职责,吊销杭州某照明公司等74家公司营业执照;2.开展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联公司信息排查专项行动;3.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以大数据排查手段加强日常巡查。
监控结果。根据检察建议书内容,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涉案74家公司的违法行为,查明74家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办公用房租赁协议确系伪造,依法作出吊销杭州某照明公司等74家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开展虚假注册专项检查,撤销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的公司20家,将200余家无社保缴纳记录、无纳税记录、多个公司注册地址相同的异常公司列入重点控制企业名单。朱诈骗案涉及的26家公司也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022年1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某区经验为样板,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数字化监管专项行动。借助“法治保护营商环境”平台,对杭州近年来涉及虚假注册、关联公司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查处。2022年4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推广某区经验,开展虚假登记数字化监管专项行动,通过数字化赋能推动社会治理。到2022年7月, 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或吊销了753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杭州市检察机关将918家涉案公司和822家关联公司推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0个区县(市)同步启动治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注销29家公司登记,吊销97家公司营业执照,另有846家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指导意义】
(1)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时,发现虚假登记市场主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运用大数据挖掘分析,从办案中发现相似案件线索,通过案件发现深层次问题,有助于推动跨部门高效协同的数字源头治理。人民检察院可以积极依法履职,以案件办理和案件监督为切口,运用大数据构建关键词检索、相关数据碰撞的案件监督模型,总结案件特点,发现案件背后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管理衔接等方面的共性问题, 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要主动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合作,打通“数据孤岛”,推动建立执法司法办案数据互联互通的数字化治理平台,建立数据交换、业务协同、关联分析、异常预警的数字化治理模式,实现跨部门协同治理,以监管促共享,以共享赋能监管,有效维护公平市场秩序,营造法治营商环境。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系统办案思维,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上下联动、内部整合,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要联合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纵向监督力量和内部业务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力量,构建“同步线索发现、双向移送、协同办理”的办案模式。根据办案需要,组建跨部门一体化专业办案队伍,整合上下级检察机关和同一检察机关各部门资源, 密切配合,形成法律监督的合力。上级检察机关要在加大自身办案力度、指导下级的同时,推进跨区域办案协作,实现检察监督的倍增叠加效应。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建议的规定》(2019年实施)第三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现为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撤销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2019年实施)
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监督案件
(检查编号第170名)
[关键词:]
行政检察建设项目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检察建议监督专题分析
【要点】
人民检察院办理房屋建筑领域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职责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经过调查分析,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具有普遍性的,可以形成专题报告,向党委、人大报告,向行政机关、人民法院通报,促进有关部门完善长效监管、规范执法机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发挥行政检察监督在促进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22日,王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以342万余元购买涉案房屋。2016年5月5日,双方签订了《装修装饰协议书》,约定由某开发公司给房屋加夹层和卫生间。加建后,王认为消防验收备案未完成,拒绝收房。2019年11月7日,王要求某市住建局对该住宅楼公共区域及其所购房屋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和竣工验收。同年11月15日,市住建局对王的请求作出了书面答复,但王对该答复不服。2020年5月14日, 以某市住建局应当撤销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市住建局履行完成涉案房屋改造验收并依法备案的法定职责。法院审理后,以王以个人名义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为解决纠纷,王后以某开发公司为由被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开发公司承担未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约责任。一审和二审都没有支持他的请求。再审裁定被驳回后, 王于2021年8月26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行流程]
调查核实。某市人民检察院多次走访市区两级住建部门了解情况,发现住建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未依法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罚款的;二是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不全的,未经严格审查就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约定交付房屋的条件是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然而, 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无监管,部分商品房验收合格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引发一系列民事纠纷。
监督意见。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商品房开发建设企业应办理消防验收、 环境保护和人防工程及时竣工验收并备案。行政机关要高效便捷,加强对竣工验收各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提高项目竣工验收效率,减少与竣工验收相关的诉讼纠纷。据此,检察机关向市住建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专项检查整改;还撰写了《关于住房和建设领域执法规范行政检察专项监督的专题分析》,通报了市住建部门,上报了市委政法委, 抄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是加大对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开展建设项目排查;二是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第三,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第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体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五是深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
监控结果。住建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和专题分析报告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方案,推动整改落实:1。全面排查未按时竣工验收的项目。检察建议中指出的问题项目已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严格审核工程验收备案材料,结合营商环境整治向辖区建筑企业发放竣工验收备案宣传册,采取承诺制优化备案工作,对未按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企业进行扣分,并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3.住建部门将牵头成立联合验收专班,积极推进联合验收工作。
某市委政法委收到专题分析报告后,批复给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住建部门关于住房建设领域执法情况的汇报。会后下发了《关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通知》,要求住建部门认真对照检察机关的专题分析报告,整改落实,联合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汇报了专项监督情况。省检察院高度重视,赴省住建厅调研走访,督促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省住建厅还制定出台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
【指导意义】
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整改。必要时可对一般性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并向上级部门提交报告,通报有关部门,推动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向主管部门备案。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而行政部门还是有监管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履职缓慢。同时,为了促进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他们可以对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形成专题报告,向党委、人大报告,向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从而延伸检察监督促进和完善社会治理的效果。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指导,上下协调,共同帮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堵塞制度管理漏洞,以依法监督下的“自我管理”促进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共管”, 从而积极履行职责,推进投诉源头治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建议的规定》(2019年实施)第三条、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第三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