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我省近日出台《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商品条码、二维码等电子标签的使用。该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和茶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条码。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应当按照规定先在当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证书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境外证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商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并鼓励在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和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受理条码印刷业务时,未查验或者留存客户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等效证书,或者留存期限不满两年的;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更换或者覆盖原条码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应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违者将责令退还。(记者姜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