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的服装的合格证上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和工厂地址。他们认为服装销售者构成欺诈,驳回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产品标识违反法律规定,但不构成欺诈。李女士被判返还商场涉案产品,商场返还1056元。
2014年6月7日,李女士在重庆某商场花1056元购买了一件斯科菲尔德衬衫和一件t恤。
其中,衬衫的合格证上写着“经销商: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888号,制造地:浙江义乌”。t恤证明上写着“经销商: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888号,制造地:苏州”。
另查明,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享有scofield商标使用权,该公司委托多家厂商加工其服装产品。
李女士认为,购买的产品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服装销售商场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场退还货款,并依法赔偿货款3倍,共计422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服装合格证上注明经销商并非生产厂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的规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女士有权要求退货。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明涉案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曲冬梅)
■法官陈述■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要确立欺诈,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欺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会导致对方产生误解,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客观上实施了谎报情况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本案中,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在涉案服装标识上以经销商的名义标注了名称和地址。虽然当时没有明确是生产者,在某种程度上是违法的,但是当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作为“经销商”对其追究法律责任。不标注生产者的情况和不标注生产者导致找不到责任主体的情况是不同的。双方对涉案产品质量无争议,也无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从常识上讲,不需要通过不标明生产者来误导对方产生误解,谋取非法利益,所以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
客观来说,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的logo做法确实是对整个产品生产过程的真实反映,不存在告知虚假信息的欺诈行为。其没有法定义务标注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存在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明亿联公司和销售商城的行为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