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敏监罚〔2015〕107号
当事人:赵勇。
身份证号码:110103197303xxxxxx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丈路1387号6号楼101、102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电话销售中心(原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人寿上海浦东电话销售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赵勇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赵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此案现已结案。
经查,2013年8月至11月,阳光人寿上海浦东电销中心部分电话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欺骗被保险人;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赵勇作为阳光人寿上海浦东电销中心当时的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认定、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作出如下处罚:阳光人寿上海浦东电销中心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赵勇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上述第二种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赵勇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综上,我局决定给予赵勇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府支行。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账号:35000088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察局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