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本报北京3月9日电近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京(通)质监罚字[2016]93号显示,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因生产冒充合格产品的特玛长效不冻液,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款896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2016年12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京质监专字[2016]第(C15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移送单》。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2016年第二季度机动车零部件及用品(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玛长效不冻液样品经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义)检验,所检玻璃器皿腐蚀项目不符合《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GB29743-2013标准。根据2016年北京市机动车零部件及用品(发动机冷却液)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16年9月10日,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生产40桶特玛长效不冻液,规格为4kg-25℃。特玛长效解冻液每桶成本价29元,销售价32元。这批产品价值1280元,未售出。2016年9月12日随机抽取4桶样品(2桶在测试中损坏,另2桶用于制样)。
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特玛长效不凝液,没收违法生产的特玛长效不凝液38桶,并处罚款8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