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直一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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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案外人陈志荣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2017) Y 0112执一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陈志荣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天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