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衢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和保护,以及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防涝和污水纳入污水管网的周边城镇。
《办法》要求,各街区要根据我市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市内涝防治水平。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影响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重点检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排入城市雨水管网。
《办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许可和排污许可的要求,与排水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办法》指出,违反本办法规定,各街区、各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拒绝查处,或者有其他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后不进行监督检查的,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