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针对企业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规定》作出了一些约束性规定,主要包括: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和信用修复制度。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且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进一步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按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从经营异常名录中除名;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五年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