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质监局公布了去年6月以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十大典型案例。
一是东阳市场经营户付爱荣使用故意破坏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案。2013年12月11日,东阳市质监局依法对东阳市江北农贸市场的衡器进行检查,发现市场经营者付爱荣存在使用作弊秤的违法行为。作弊秤打开后,测量准确。按下相关数字键后,测量数据显示会超过实际重量5%到30%。经调查,该商家于2013年8月从一家上门商贩处购买并使用了作弊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没收了当事人的作弊秤,并处以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损害其准确度,不得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2.浙江金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检验报告。2013年6月底,兰溪市质监局对浙江金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原辅材料采购验证记录不全。7月初,在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中,发现原辅料L-阿拉伯糖的检验报告涉嫌伪造,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兰溪市质监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浙江圣雪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伪造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2013年9月5日,武义县质监局发现浙江圣雪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9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和2份压力容器年检报告涉嫌伪造。经查,该公司为应付国外工厂检查,在网上找人伪造上述文件和检验报告,不仅违反了《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还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件现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浙江奥科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2013年12月5日,省、市质监局会同武义县质监局对浙江奥科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233款户外健身器材产品(包括多功能训练器、双人步行器、滑翔机、扭腰器等。)不符合GB19272-2011《户外健身器材通用安全要求》,总价值19.6万元,其中已售出84件。公司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户外健身器材产品价值较大, 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案件现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金华众鑫化妆品有限公司、金华嘉禾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冒用商品条码案。2013年8月,金华市质监局发现金华众鑫化妆品有限公司、金华嘉禾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眼影、指甲油等产品存在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法律规定】《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六、义乌市龙淮弹力带有限公司“7·28”电梯事故。2013年7月28日,义乌市龙淮弹力带有限公司发生事故,一人从三楼落地电梯入口坠入坑中,导致死亡。经查,该企业电梯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申请定期检验。电梯管理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使用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被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7.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空气压缩机。2013年9月23日,永康市质监局在对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标识为“悍马小金刚○R”的空气压缩机466台(已销售空气压缩机10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非法生产的空气压缩机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销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八、浦江韩秀家纺工艺品厂以再生纤维为填充物生产的日用纤维制品(沙发垫)。2014年3月31日,浦江县质监局发现浦江县韩秀家纺工艺品厂涉嫌以再加工纤维为填充物生产沙发垫,该批产品货值为71935元。经现场抽样检验,该填充物的原料确为再加工纤维,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了《絮凝用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絮凝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物质不得作为生产家用纤维制品的原料(以下简称限用原料): (一)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废料;(二)废弃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三)废弃的纤维制品或者其再加工纤维,但符合国家规定的除外;(四)二类、三类棉短绒;(五)经过脱色和漂白的纤维废料、纤维制品废料,以及纤维再加工;(6)未洗涤的动物纤维;(7)发霉变质的棉絮纤维;(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
9.东阳市西溪压垫厂非法生产使用简易电梯案。2013年4月20日,东阳市西溪凉席压制厂发生一起简易电梯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重伤。电梯轿厢为竹胶板,缺少轿厢门、平层装置和信号控制装置,存在防坠保护装置失效等问题。经调查,虽然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失误,但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东阳市质监局责令其拆除简易电梯,并处以罚款。同时,司法机关已追究简易电梯生产厂家的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10.兰溪市春玲乳胶涂料厂发生了一起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案件。2013年9月,浙江省兰溪市春玲乳胶涂料厂生产的木材胶粘剂被检出2013年第三季度不合格,主要是“不挥发、压缩剪切强度(干强度)”项目不符合评价要求。经调查,认定该企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并处以罚款。因当事人不配合,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