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第2581号
广州增城服装店(经营者陈):
我院受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广州增城服装店(经营者陈)侵犯商标权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2017)粤0112民初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广州增城沈度服装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第1236702号、第5288009号和第52880000号服装。
2.被告广州增城沈度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1350元,被告负担45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自己的份额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6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7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