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23-05-11 800
核心提示:②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2009〕47号)的规定,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通威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股权分配实施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38证券简称:通威股份公告编号: 2018-037

通威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股权分配实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率

a股每股现金分红0.16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的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18年4月19日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上映年份:2017年。

2.分配给:

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3,882,372,220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16元(含税),共计621,179,555.2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的实施办法

1.实施措施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股东派发,指定交易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办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分配。

(2)如派发红股或股本,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收市后,根据在册股东股份数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分布对象

通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支付。

3.扣税说明

(1)无限流通股份

①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份,持有期超过1。个人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元/股。个人转让股份时,邓忠上海分行将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并由证券公司等份额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转至邓忠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公司,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②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2009〕47号)的规定,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4元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以在按照规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即“沪股通”)本公司a股股票取得的股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

④对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税前每股0.16元。

(2)限售股

①对自然人股东和流通受限的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现金分红为每股0.144元。

②对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税前每股0.16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联系部门:证券部

电话:;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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