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美妆店主非法从事“微整形” 注射玻尿酸隆鼻导致他人右眼失明

   2023-05-11 500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以来,李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为他人从事注射玻尿酸等医疗美容工作。在注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李造成尹某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堵塞。。

美容店老板非法从事医疗美容,不想注射玻尿酸隆鼻时操作不当,造成他人右眼失明。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行医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3岁的安徽亳州人李,在合肥庐阳区宿州路太阳城经营一家化妆品生意。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以来,李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为他人从事注射玻尿酸等医疗美容工作。2017年3月8日晚,被害人尹某经人介绍到李某处进行隆鼻手术。介绍人将尹某带到某酒店房间,李某用注射器将玻尿酸注射到尹某的鼻翼根部,边注射边揉捏塑形。

在注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李造成尹某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堵塞。尹发现右眼看不见后,告诉了李。李随后停止注射玻尿酸,并为尹注射药物溶解玻尿酸,但无效果。之后,李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与介绍人一起将尹某送往医院治疗。到医院后,李觉得事情严重了。因害怕逃离现场,尹在上海治疗后,李及家人前往上海陪护,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

经司法鉴定,尹某因鼻根部注射玻尿酸导致右眼萎缩失明。左眼正常,能自理,属八级伤残。

今年7月28日,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10月20日,李某近亲属与尹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尹某36.8万元,取得尹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其表现出悔意,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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