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由检方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23-05-11 670
核心提示: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力支持公益诉讼原告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诉讼请求,判决四川隆昌红东玻璃有限公司遇见分公司赔偿其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污染治理费、生态环境恢复费、司法鉴定费共计29.4万余元。今年8月。

记者今天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获悉,近日重庆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被告除了赔偿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相关费用外,还需要在重庆市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赔礼道歉,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经查,遇见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六价铬等危险废物的废水12吨,造成荣昌区同安河等河流严重污染,损害公共利益。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将此事件评定为(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今年8月,经过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将四川隆昌宏东玻璃有限公司和遇见分院列为当然共同被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案也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重庆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组成由3名审判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邀请NPC人大代表、CPPCC委员当场出席。为充分发挥法律在生态保护中的惩罚、教育、引导功能,担任公益诉讼检察官的梁勤检察官当庭发表起诉意见,并现场陈述,警醒被告及所有污染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保护青山绿水。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力支持公益诉讼原告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诉讼请求,判决四川隆昌红东玻璃有限公司遇见分公司赔偿其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污染治理费、生态环境恢复费、司法鉴定费共计29.4万余元。四川隆昌宏东玻璃有限公司对遇见分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同时,还要求这两家公司30天内在重庆市媒体上向公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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