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会制定返利激励政策来调动经销商的积极性。下面总结了各种返利方式的账务处理,供大家参考。
1.赠送实物的折扣处理关于给予实物的回扣,我国会计准则(2013)规定,将自产商品给予购货方或其他人员时,应将给予的实物作为销售额处理,并缴纳增值税。
例1:厂家A与经销商B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B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销售西洋参口服液2000片,每片赠送西洋参口服液0.1片,单价1000元。一年后,B去年卖出了3000片西洋参口服液。
[a]制造商支付的回扣:
借方:销售费用35.1万元。
信用:库存30万件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1,000。
[b]经销商收到回扣:
借:库存商品3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51,000。
贷款:主营业务成本35.1万元。
如果制造商A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金额将无法确认。
2.直接退回付款的返利处理。厂家有时会直接向符合返利条件的经销商支付返利,但由于现金返利发生在进货日期之后,所以无法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所以只有厂家从地税部门取得经销商开具的“退货或折扣证明”才能用红色核销。
例2:厂家A与经销商B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B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销售西洋参口服液2000片,每片给予现金返利至100元。一年后,B去年卖出了3000片西洋参口服液。
[a]支付回扣:
借:销售费用(主营业务收入)3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30万。
[b]收到的回扣:
借方:银行30万。
贷款:主营业务成本30万。
3、直接冲抵下期货款返利处理。返利考核通常在当前会计期末,所以返利的执行通常从下一个会计期间开始。很多厂家选择用上期返利冲抵本期第一批货款,既节省了现金流的流出,又加快了应收账款的周转率。
直接扣除货款相当于将前期的折扣延迟到当期,本质上是一种折扣行为,因此其会计处理方法应与折扣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但由于返利发票不能与当时的销售发票写在同一张发票上,买方需要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的“退货或折扣证明”才能用红字冲减收入和销售收入。
例3:甲厂家与乙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自签订之日起,
b .西洋参口服液一年内销售达到2000片,每片返利至100元,冲抵下一年货款。一年后,B去年卖出了3000片西洋参口服液。
[a]支付回扣:
借方:销售费用30万元。
贷项:应收账款-B300000
[b]收到的回扣:
借:应付账款-A 300000
贷款:主营业务成本30万。
如果经销商B已获得当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退税或优惠证明”,
可以相应扣除打折部分的增值税。
[a]支付回扣:
借方:主营业务收入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销项税)51,000。
贷:应收账款-B351000
[b]收到的回扣:
借:应付账款-A 351000
贷款:主营业务成本3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5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