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检察机关公布10件“涉企”典型案例

   2023-05-11 740
核心提示: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根据案件事实,追加江苏某建筑公司为被告单位,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诉讼过程2018年1月,蒲县某有限公司股东委托律师向蒲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公安机关立即对被告人郑某立案侦查。

人民网太原(张婷婷)1月15日下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专项工作第二批典型案例,共10起。具体来说:

案例一:马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摘要

2011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提议,利用他人资金注册成立了“山西合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等7家“合力系”公司,并在注册后立即抽回资金。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创业投资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马某某、彭某某等人从社会上招募陆某某等18名被告人加入公司,担任监事、部长、业务经理、业务员等职务,通过彩页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被告人马某某、彭某某以“合力系”公司的名义,采取欺骗手段,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进行虚假宣传, 并以高息为诱饵。他们通过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10.85284亿元用于返还投资人本金、利息、支付业务员佣金费用及个人挥霍,最终造成投资人损失1.7906亿元。

诉讼过程

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遗漏了同案犯罪嫌疑人,决定依法对曹等12人提起公诉,依法予以起诉。朔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被告都被判有罪。宣判后, 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二:王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摘要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王从烟台某玻璃公司购买酒瓶,委托广州某印刷厂印制假冒商标,并从秦皇岛昌黎某处购买干红罐头两吨。王某某利用上述酒瓶、商标、干红葡萄酒生产假冒某知名公司干红葡萄酒一瓶,价值32.9万元。后王又从米某处购买普通干红200箱、精选干红100箱,总价值16.1万元。王某某将上述红酒通过上门销售、零售等方式,在个体烟草酒店内销售给陆等人。之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搜获全部假冒红酒。经鉴定,查获的红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诉讼过程

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由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5日提起公诉。2018年6月27日,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三:耿某某、吴某某职务侵占案

案件摘要

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耿某某利用担任平遥县某有限公司饲料厂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被告人吴某某私自截留的其他饲料司机的出库单,从平遥县某有限公司饲料厂盗窃饲料。吴某某将每次拉出的饲料具体吨位告诉耿某某。耿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修改称重记录,拉平相关账目,隐瞒侵吞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将偷来的饲料低价出售,赃款由两人平分。至案发时,被告人耿某某、吴某某已侵占平遥县某公司饲料169.77吨,价值61.4万元。

诉讼过程

耿某某、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平遥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8年2月8日以被告人耿某某、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2018年9月7日,平遥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耿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吴某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判决后两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四:任某某职务侵占罪案

案件摘要

2007年,被告人任某某在临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2009年至2016年,他通过降低公司职工缴费基数、提高本人及丈夫赵的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虚构公司6名职工等方式,侵吞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31.9万元。后任某某向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13.3万元,案发时实际占用18.5万元。另一人在河南三门峡某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为河南职工缴纳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时,通过降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方式,少缴纳养老保险8.6万元,据为己有。

诉讼过程

被告人任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由临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0月26日,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任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依法提起公诉。临猗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任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这一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五: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件摘要

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长治科技(山西)有限公司项目部担任项目管理预决算工程师的职务便利,故意拖延与河南沁阳某实业公司、防腐建筑安装公司、长治某建筑工程公司、山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决算审计。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6日,多次接受上述公司相关负责人贾某某、王某某、郭的请托。

诉讼过程

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由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4月11日,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8年6月20日,壶关县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涉案款物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六:陆某某敲诈勒索案

案件摘要

被告人卢某某家紧邻长治县某法院小区。2016年4月,陆某某向长治县某小区负责人袁索要住房,遭到拒绝。后陆某某以拆除小区东墙照壁为由,向原房主索要住房,遭到拒绝。2016年5月25日,卢某某在拆迁其房屋时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小区门口,导致小区居民及车辆无法正常进出,导致部分居民要求退房。项目负责人被迫同意陆某某的要求,并支付陆某某10万元,后陆某某将垃圾运走。

诉讼过程

鲁某某敲诈勒索案由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补充侦查,进一步完善了指控证据制度,于2018年10月1日提起公诉。2018年12月6日,长治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陆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后,被告人陆某某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七:吴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件摘要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0年5月开始从晋城某铸造公司(以下简称铸造公司)购买铸铁管。交易方式是双方电话联系。代工公司按照吴某某的需求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由吴某某支付货款和运费,预付货款,然后赊销。代工公司没有要求吴某某履行货物签收手续,也没有核实其真实姓名。根据吴某某姓名的谐音,在公司财务以“吴某某”的名义设立活期账户。在双方7年的业务往来中,吴某某未付货款共计72.5万元。多次提醒未果后, 铸造公司将吴某某诉至泽州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7年11月4日,泽州县人民法院庭审中,吴某某未出庭,其代理律师以“吴某某”不是“吴某某”为由,对原告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无法证明拖欠货款的事实。泽州县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将犯罪线索移交泽州县公安局。泽州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23日调查询问。邹某某认为民事证据对自己有利,有意拖延债务履行,故声明已结清债务,否认拖欠事实。泽州县公安局于2004年1月26日立案侦查。 2018.2018年2月3日,邹某某主动向铸造公司支付欠款72.5万元,铸造公司于当日对其行为作出刑事谅解。

诉讼过程

吴某某合同诈骗案是泽州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线索移送泽州县公安局。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吴某某移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对部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补充侦查。检察机关经补充侦查,审查认为邹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3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八:江苏陈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件摘要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江苏某建筑工程公司及直接负责人陈某与陕西某电力工程公司签订多份施工合同,后雇佣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及施工结束后,山西某电力工程公司将全部工程款支付至江苏某建筑工程公司账户。被告单位、被告人收到工程款后,欠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59名工人76万余元。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阳泉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5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要求江苏某建筑工程公司全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陈某接到阳泉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责令整改决定后,以各种借口推脱。

诉讼过程

陈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根据案件事实,追加江苏某建筑公司为被告单位,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最终,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江苏某建筑公司、被告人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九: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监督案。

案件摘要

蒲县某有限公司为全资自然人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为被告人郑。2016年6月,郑与孙签订《蒲县某有限公司整体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变更登记、转让价款及合同所附采矿证的转让事宜。合同签订后,孙支付价款120万元,郑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郑拒不交付采矿许可证。孙将郑诉至法院。经审理,二审终审判决郑某立即将蒲县某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交付孙。经多次执行,被告人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导致该公司采矿许可证逾期未领,被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3.5万元。

诉讼过程

2018年1月,蒲县某有限公司股东委托律师向蒲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公安机关立即对被告人郑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并提交了、郑某转让公司后采矿许可证纠纷相关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以及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情况等相关材料。蒲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案件相关情况,认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经过多次执行,郑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据此,蒲县人民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18年2月1日, 它向蒲县公安局发出通知,询问不予立案的理由。2018年2月5日,蒲县公安局对郑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一案出具不立案理由。蒲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2018年3月21日通知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3月26日,蒲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8年4月16日,郑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7月9日,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9月20日,蒲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郑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现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案例10:邯郸某建筑安装公司与山西某煤炭公司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执行监督案。

案件摘要

2016年5月11日,邯郸某建筑安装公司将山西某煤业公司诉至静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21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山西某煤炭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2017年4月7日,邯郸市某建筑安装公司向静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8日,静乐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法院在立案一个月后才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进度缓慢,对其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故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经审查,静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静乐县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送达法律文书、玩忽职守的行为,故向静乐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尽快结案。静乐县人民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行动,积极履行职责,很快为申请人落实了15万元工程款,后续款项也很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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