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财政局与被告福建省石狮市石狮坑东方日用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指定通知书。 开庭传票、送达地址提供确认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材料、诚信监督卡等。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出示证据的期限为2005年7月15日前。 2019.逾期未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我院定于2019年7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如果届时您不出庭,我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