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扬州“华城酒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终审判决,三被告涉案8000多万元。
近日,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罗敏、孙红梅、孙立新获得终审判决。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罗敏、孙红梅、孙立新加入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涉案资金总额8000余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4年12月29日,刘卫国将原镇江华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镇江华诚酒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刘卫国以华诚公司的名义在镇江、扬州、南京、无锡、苏州、上海等地设立分公司或保单,并定期举办酒会、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以“茅台醇”系列白酒分期采购代销的投资模式为诱饵。诱导不特定社会公众购买茅台醇系列白酒进行投资,通过分支机构或开票点变相向自己及他人银行卡非法募集投资者所谓的投资款。2016年7月,因华诚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向本案支付投资人返利。经审计,刘卫国非法集资共计99918万元。 导致4252名投资者实际损失4.14亿元。
2015年4月,被告人罗敏经镇江华诚酒业公司批准,在扬州市江都区注册“镇江常山贸易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经营华诚酒类代理业务,总公司给予申报结果10%的提成。至2016年8月案发时,被告人罗敏已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6134万元,涉及投资者355人,实际损失本金超过1354万元。
2015年12月,被告人孙立新、孙红梅获准在扬州江都商贸城设立华诚酒业申报点,华诚酒业公司给予申报点吸收存款业绩5%的提成。至2016年8月案发,被告人孙红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投资者81人,实际造成投资者本金损失591万元。被告人孙立新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1万元,涉及投资者29人,实际本金损失376万元。
该案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江都区法院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被告人罗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支付的款项被追回并退还给集资参与者。被告人孙立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支付的款项被追回并退还给集资参与者。被告人孙红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未支付的款项被追回并退还给集资参与者。
编辑:边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