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2023-05-11 460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壹佰柒拾肆元捌角壹分。根。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沪(总)罚办字[2018]第2820185018号

当事人:上海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2018年5月7日,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贵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9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在你公司仓库发现食品添加剂消旋玫瑰醚、茶螺烷的标签上标注有“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分装)名称:青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等相关信息,发现你公司与青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分装)生产合同, 在致函青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贵司与青岛某食品配料公司之间的委托生产(分装)后,青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称,青岛某食品配料公司与贵司并未签订加工(分装)生产合同。

经查,2017年2月至7月,你公司经营的BHT、麝香草酚、苯乙酮等52种食品添加剂,共计152.6kg,均存在标签虚假内容。你公司经营的上述食品添加剂总价值为人民币56351元(含税),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174.81元(不含税)。

另外,发现贵司未能妥善保存,无法提供BHT、苯乙酮、橙花叔醇等12种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记录、当事人陈述、书证为证,证据确凿。

2018年11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听证权利。三个工作日内,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你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壹佰柒拾肆元捌角壹分;

2.货值金额6.5倍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陆仟贰佰捌拾壹元伍角。

你公司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检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壹佰柒拾肆元捌角壹分;

3.货值金额6.5倍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陆仟贰佰捌拾壹元伍角。

贵公司现在需要: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以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该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处罚决定将在原上海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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