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违法典型案例:涉假冒“茅台”产品

   2023-05-11 470
核心提示: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依法处300元,并处5000元罚款。同时,该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

中国网财经11月4日讯广东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2019年食品违法典型案例通报,涉及茅台、盆福酒、国窖等知名品牌假冒白酒产品、羊奶店虚假宣传等。截至10月底,广东省共查处食品案件5525起,罚款3661.6万元,责令61户停产停业,取缔无照经营企业85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09起。食品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如花食品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自制粽子(硼砂)食品案。

2019年5月14日,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曲江区马坝镇如花食品店加工的粽子(加工日期:2019年5月14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发现当事人加工的该批次粽子不符合《食品中易滥用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名录(第一批)》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铺的洗消室内发现一罐散装硼砂(约150克)。经客户确认,这罐散装硼砂就是用来加工制作上述批次粽子的。经查,2019年5月14日,当事人共制作散装粽子3kg(公斤),规格为6个粽子/公斤,共18个粽子,并以13.34元/公斤(即2.2元/个)的价格现场销售, 并且已经全部售出,销售金额39.60元。上述使用非食品原料(硼砂)加工自制粽子食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8月13日,衢江区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和用于非法生产的硼砂150克,并处罚款1万元。同时,该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8月23日,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立案。目前, 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二、“喀斯喀康巴人”(微信名)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9月16日,韶关乐昌市某市场旁,一流动摊贩(微信名:Kastar康巴汉子)售卖疑似“壮阳”食品。产品标识为“黑马”、“勇者一号”、“火金刚”,没有厂名、地址等信息。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快筛快检,并将举报人提供的3瓶涉案产品送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19年9月25日,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测结果,三个批次样品均检出“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单中的物质。销售上述违法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国)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乐昌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处理。10月24日,两部门联合查处该销售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查获上述带外包装的食品“火金刚”。外包装盒标有“生产厂家:西藏金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东开发区118号,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12)第0268号”等内容;同时标明“具有补肾强身、温肾壮阳的疗效,用于男性阳痿早泄”。目前,此案正在乐昌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3.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酒类企业经营无中文标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案。

2019年8月27日,佛山市、区、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大沥镇某酒类专卖店非法经营场所及相关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一批标签不合格、涉嫌假冒茅台、奔富酒、国窖等知名品牌的白酒产品,涉及60多个品牌,共计9000余瓶,涉案金额400余万元。因该案涉嫌犯罪,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已拘留犯罪嫌疑人1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4.珠海市香洲区湾仔某烧腊摊位无证生产加工烧腊案。

2019年7月,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简称《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主要生产加工烧猪烧鸭,对外销售。上述无证加工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依法处300元,并处5000元罚款。

5.河源市紫金县杨家羊奶店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性质恶劣。在调查过程中,办案单位多次通知其到我局进行询问调查,其拒不配合,情节严重。符合《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2019年8月,紫金县市场监管局, 河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编辑: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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