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典型案例如下。
1.河北省定州市查处定州市嵇康医疗器械经销代理机构发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多名老年人正在体验热疗仪,一名“老师”在介绍产品。同时,店内还张贴了很多温热理疗仪和健康净水器的广告牌和海报。经查,该场所经营的热物理治疗仪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现场负责人宋翠娟只能提供营业执照,不能提供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手续。当事人为增加销量,一方面通过店内宣传板宣传“康宝电解水还原机”,如“美容杀菌、防蚊虫叮咬”等,其产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等信息与实际使用说明不符;另一方面, 500元每节课总共花1万元聘请所谓的“讲师”,对店内顾客尤其是老年人的产品进行过度宣传,诱导其购买。至案发时,共销售2套5980电解减水器,共计11960元;销售温热理疗仪2台,售价17800元,共计356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以宣传板、聘请“讲师”等方式,对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作过度虚假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健康方牌热疗仪”无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其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属于非法经营无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的医疗器械。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罚款60000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1。向社会公告,定州市嵇康医疗器械经销处没有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表。2.罚款一万元。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查处深圳某生物科技公司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例:在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以销售“面膜、美容套”等化妆品为目的,设置网络结构图,利用高回报奖励制度,诱导会员发展其他人再次加入。会员再层层发展会员,层层提成,形成金字塔形的网络布局。违反了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数量、变相缴纳入会费和以下线的团队业绩作为报酬和返利依据、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禁止MLM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五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传销,对该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 .2.没收违法所得17039257.21元;3.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罪,罚款160万元;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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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八个典型案例
三、查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磁灸家居用品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慈孝堂”磁灸床垫等系列产品时,利用“慈孝堂”、“慈孝清”(慈孝堂出版)、44份客户的《客户见证》、学习笔记在郑州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4.吉林省长春市查处长春某医药研究院集团公司虚假宣传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0万元。
动词 (verb的缩写)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查处卓雅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在经销床垫、玉石磁枕过程中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万元罚款。
六、江苏省无锡市查处宗迅涉嫌从事无证经营和虚假宣传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会议营销方式推广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共计201000元。
7.江苏省无锡市查处何某某、宋某某等人组织传销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以来,有网友在人民网多次发帖举报无锡市滨湖区雪浪小区安置小区有人进行传销活动。2019年8月22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在滨湖区仙鹤苑、学新苑、学西苑、开展集中查处行动,成功摧毁传销窝点150个,查获以郝某某、宋某某为首的传销窝点200余个。经审查,郝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担任组织总裁,任命其妻杜某某为组织财务总监,任命宋某某为区长,形成9名上司及直接上司赵某、邢某某、宋某光,16名董事苏某、刘某某、窦某某,46名职能董事冯某某、 陈某某、蒋某某,以及认购经理。在上述地区,以“自愿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由,组织、领导陆某、唐某某、焦某某等200余人进行传销,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案件进展:因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八、江苏省溧阳市市查处一起医疗器械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例:某医疗器械公司通过“世界上80%的疾病是由饮用被污染的水引起的;世界上有12亿人因饮用被污染的水而患病。每天,世界上有6000名儿童因饮用被污染的水而死亡。在中国,每年有160万人饮水,引发癌症。由于水污染,100万儿童出生时发育不良。水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头号杀手。它夸大了水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而向顾客推销优秀的净水器。通过PPT的现场讲解,宣传“格宝”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具有治疗高血压、高血脂、二型糖尿病、糖尿病血管并发症、急性脑梗塞、颈性眩晕、老年痴呆症等疾病的功能,以促进其“格宝”的后续销售 品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
法律依据及处罚:公司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
九、浙江省杭州市查处杭州星世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员工口头宣讲或电脑播放PPT图片的方式,向前来免费体验产品的中老年人宣传“百视乐”高电位疗法。当事人宣传的PPT中含有“100%安全,老人、中年人、儿童使用方便,有效率达98.86%”的内容。同时宣传“百视乐”高电位治疗仪具有调解植物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的功能,防治各种慢性疾病,并声称该产品适用于失眠、神经衰弱、高血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人群。经查,百事乐治疗仪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产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因此,应采取特殊措施对其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批准的适用范围仅为:对失眠、头痛、颈肩痛、腰痛、关节痛、便秘有辅助治疗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向消费者宣传产品功能时,超出产品注册证核准的适用范围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0万元。
X.浙江省宁波市查处九百岁(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17年6月起经销“福之灵”饮料、“香之灵”饮料、“清兴”牌枸杞根饮料三种产品。在销售中宣称“福芝灵”饮品和“香芝灵”饮品是目前国内唯一的高浓缩液体灵芝产品,分别含有90%和80%的灵芝有效成分,是真正的原汁灵芝液体。“清兴”牌枸杞葛根饮料是以长白山灵芝浓缩液为主要原料,按照灵芝家族秘方精制而成的养肝护肝保健食品。“保护肝细胞,减少肝小叶中心的空化和细胞坏死,提高肝脏活力;加速排除肝脏内毒素,修复受损肝细胞; 加速肝细胞的再生;促进胆汁的分泌和流动,促进脂肪的消化,防止脂肪在肝脏堆积;抗氧化,增加体内GPX和SOD的含量,提高清除自由基的能力。“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福之灵’和‘香之灵’饮料,其实是普通凉茶饮料。主要原料为“水、草、蜂蜜、γ-氨基丁酸”,产品不含灵芝。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