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阳)考虑到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优酷”作为搜索关键词推广自己的“应用市场”应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优酷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29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公司认为,奇虎公司与搜狗公司联合使用上述商业推广服务,是一种混淆视听的行为,导致人们认为下载的应用是优酷产品或者与优酷有特定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优酷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这种混淆行为导致用户下载其他应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两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