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南频道
人民网海口6月24日电(婺源)在第33个国际禁毒日前夕,海南高院发布了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酒吧老板跨境购买毒品获刑案、无辜老人吸毒致死案、家庭贩毒违法案、未成年少女疏于管教误入贩毒事故案、介绍贩毒为共同犯罪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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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酒吧老板因跨境购买毒品被判刑
——被告人牟伟、徐某、牟阳走私毒品。
基本事实
判断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牟伟、徐某、牟阳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分别判处牟伟、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牟阳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三名被告人原是海口一家酒吧的主持人,都受过高等教育,但在酒吧工作期间染上了吸食大麻的恶习。本案中,三被告人虽然没有贩卖、运输毒品,购买的大麻也只是供个人食用,但由于是从境外购买的,其行为已经触犯了走私毒品罪,即明知是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这种向我国进口毒品的行为,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破坏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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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杀害无辜老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事实
王某某多次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2018年1月22日晚至1月23日上午,王某在其租住地吸食毒品,后产生“被鬼附身”的迷信幻觉。2018年1月23日13时许,王某某因产生幻觉,在租住处楼下行为异常。他冲着楼上大喊,并向二楼扔了一块小石头。期间,王某乙(男,68岁)、王某儿(女,69岁)从王某租住处旁边的巷子里走过。王某某以为两位老人是“鬼”,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折叠刀将两名被害人刺伤。两位老人倒地后,拿起砖头多次砸向两位老人的头部, 导致他们当场死亡。接报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某抓获。
判断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王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吸毒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频发,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教训深刻。本案中,王吸毒后出现“上身有鬼”的幻觉,当众残忍杀害两名无辜老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王最终被判刑并执行死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该案充分反映了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人员的深刻警惕。
案例3
家族毒贩倾家荡产。
——被告人之弟罗某某、刘、郑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事实
2015年11月以来,的哥哥指使刘(哥哥的父亲)、罗某某(哥哥的母亲)在广东省陆丰市购买毒品,并通过省际客车托运至海南省万宁市,后指使郑某在收到货物后交给自己,并出售牟利。
2016年3月5日,的哥哥指使刘某、罗某某将装有10公斤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塑料编织袋包装的纸箱,交付联系的广东潮汕籍公交车司机,托运至海南万宁路口。的哥哥叫郑把纸箱拿回去。
2016年3月16日,的哥哥指使罗某某将一个浅绿色塑料编织袋包装的纸箱交给海汽省际快递三亚分公司的客车司机,托运至海南省万宁高速路口。郑受哥哥指使提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毒品20包,净重19.78公斤..
判断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之兄罗某某、刘、郑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之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某某、刘、郑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陈某的哥哥于2018年10月1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贩毒害人害己。身为父母的刘某、罗某某在得知儿子的哥哥贩卖毒品后,不仅没有劝阻、制止,反而帮助的哥哥接收、运输毒品,一家人在贩毒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他们贩毒不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而且以家人的自由和生命为代价,最终导致家庭的毁灭。通过案件发布,希望公众一旦发现身边有人从事毒品犯罪,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为打击毒品犯罪贡献力量。
案例4
疏于管教的幼女误入歧途。
——被告人陈某、翁某等贩卖毒品案。
基本事实
被告人翁与石某(另案被告人)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3月至4月,翁某帮助石某从犯罪分子处购买贩卖毒品后交给石某,并帮助石某贩卖。同时,翁从购买毒品,卖给丹等人。
判断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翁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翁犯罪时未满18岁。她是一个风华正茂的年轻女孩。她本该在美丽的校园里继续学业,却早早辍学,没有从事正当职业。她反而和犯罪分子混在一起,走上了贩毒的犯罪道路。令人遗憾的是,她最终被判入狱五年。
翁之所以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是父母疏于管教造成的。未成年人的教育离不开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父母在孩子的成长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此案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广大青少年要谨慎交友,抵制毒品,走好人生路。
案例5
中介介绍贩毒为共犯
——被告人王、郑、付贩卖毒品案。
基本事实
2015年8月21日晚,郑某打付某手机,让付某帮忙联系王某购买毒品。通过付某的中介,王某同意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一克43元的价格卖给郑某。8月22日,郑某通过付某继续联系王某,并约定以上述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3000克。在此期间,郑某筹钱购买甲基苯丙胺,洪、阿三等人也来到该房间向郑某购买毒品。8月23日上午,王某、阿德携带3000克甲基苯丙胺驾车至付某入住的宾馆楼下,将装在黑色塑料袋中的300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付某,付某将毒品带到房间交给郑某。付某将8.8万元毒资交给王某。8月23日10时许,三亚市公安局民警在某宾馆房间内将郑某、王某、付某等人抓获。
判断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判处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中,付某作为毒品交易的中间人,帮助下一个毒贩郑某从上一个毒贩王某处购买毒品。傅的牵线搭桥,加速了毒品的流通,扩大了毒品的危害范围。中介销售药品,无论是否收取佣金,都构成毒品犯罪的共犯,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本案中,付某作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也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重刑,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