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3-05-10 960
核心提示:钟祥市检察院对此进行立案,通过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并收集证据材料,向钟祥市人防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监督管理职责,分别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两家公司欠缴费用,后向钟祥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案主审法官、湖北省钟祥市法院行政庭。

1.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生态环境局侵权纠纷案。

在审理“冯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过程中,司法人员到倾倒场查看情况,发现江苏省睢宁县生态环境局未依法履行处置本案油泥职责,存在转运停放地某公司不具备存放油泥条件、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等问题。睢宁县检察院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睢宁县生态环境局仍未履行职责,该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睢宁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职责,司法机关裁定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在之前是违法的。

本案承办人、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五处处长戴光东认为,本案检察监督具有以下特点:持续跟进、监督手段环环相扣;夯实基础,深入调查取证;整合资源,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既依法严惩环境资源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环境侵权责任,也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积极履行职责。

本案审判长、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庭副庭长王先波认为,本案应立足风险防范,加强主导推动,加强司法协调,畅通诉讼渠道,整合审判职能,突出“聚集”优势。该案作为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的典型代表,对于正确认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慎认为,在“睢宁县生态环境局是否有责任处置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这一核心问题上,如果严格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角度来看,法院的说法有些瑕疵;但法院的创新之处在于从立法目的和意图上理解和解释相关规定,确定危险废物所在地环保机关的监管职责包括上述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于文轩认为,检察机关在内部沟通程序、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等方面,对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该院在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上进行了很好的实践探索。这个案例也体现了协调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关系的重要性。

2.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诉赤壁市水利局。

湖北省赤壁市某水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相关水质检测结果未达标。赤壁市检察院向赤壁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因未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令赤壁市水利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自来水厂生产的饮用水质量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机关随后启动了自来水厂升级改造工程。整改期间采取了相应措施,使辖区群众喝上了标准水。

本案承办人、湖北省赤壁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朱宏认为,结合本案办理过程中的取证难问题,本案在解决取证难、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充分发挥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作用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

本案审判长、湖北省赤壁市法院专职委员、行政庭庭长万子琼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水利局是否是合适的诉讼主体,是否履行职责,自来水厂水质是否合格。法院据此根据明确授权认定监管主体,系统审理行政机关违法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证据,依据国家标准衡量水质达标情况。

《法学家》杂志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本案勇于探索,将行政公益诉讼运用到饮用水安全监管领域;敢于承担责任,主张被告赤壁市水利局对自来水厂水质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同时还具有举证说理、以公益为目的、提出建议、调节风险的特点。

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海南省上溪、尖岭自然保护区林地权属问题,督促琼海市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依法履行职责。

原海南省林业厅长期不协调琼海、万宁纠正越界发放林权证的违法行政行为,以恢复上溪、建陵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监管秩序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先后与琼海市、万宁市政府、原省林业厅等部门领导和业务专家进行了10余次专题座谈;通过行政机关深入了解情况和在自然保护区实地调查进行调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纠正违法发放林权证行为, 并研究提出村集体和个体农业生产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措施和方案。相关行政机关回复称,已落实相关措施,开展整改工作。

本案承办人、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五检察处处长李斌认为,检察机关应着眼于尽早发现问题、尽早解决问题的理念,准确把握和尊重行政权力行使的原则和规律,通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利益,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孙友海认为,检察机关善用调查核实权,及时查清事实,对及时、合法解决行政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案件的诉前检察建议充分考虑了行政权力的运行规律,体现了行政优先原则。检察机关表现出了良好的办案作风,检察长亲自下井讲法讲理,共同研究对策。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姜认为,检察建议的基础是进行充分的调查。检察建议的依据不仅仅是法律法规,还要考虑现实因素的影响,以此来判断可行性。检察建议的内容应在实践中把握。

4.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庆云县水利局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在对该县进行水资源监管专项调查时,发现餐馆、洗车店存在非法取水现象。在进一步确认庆云县水利局怠于履行职责后,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机关书面答复称,非法取水问题已整改,但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某汽车美容服务中心仍存在非法取水行为。后来,他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庆云县水利局继续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汽车美容服务中心非法取水行为。法院做出了支持索赔的裁决。

本案承办人、庆云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希认为,本案督促查处涉水违法行为,警示教育社会,依法保护水资源;监督水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以点带面,联合起来维护公益。

山东庆云县法院院长牛庆华认为,庭审以公开透明为原则,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取得良好效果;合议庭成员,以公正的方式,注意帮助行政机关分析具体案件的方式方法;在建立共识的基础上维护国家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教授王灿发认为,本案明确将非法取水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典型意义;“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职责”作为涉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也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红广认为,检察机关只有一项请求判决被告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不履责之诉中诉讼请求的规定;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诉讼特点。

5.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诉钟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法定职责案

湖北省钟祥市有两家公司截至各自项目竣工并公开销售之时未申报办理人防手续,未修建防空地下室,亦未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钟祥市检察院对此进行立案,通过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并收集证据材料,向钟祥市人防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监督管理职责,分别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两家公司欠缴费用,后向钟祥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人防办答辩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时间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法院判决责令被告继续履行追缴两家公司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法定职责。

本案承办人、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检察官魏巍认为,检察机关是特殊主体,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并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于检察建议的回复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非申请其履行职责,因此本案不适用行诉法起诉期限的规定。

本案主审法官、湖北省钟祥市法院行政庭庭长李精华认为,从诉讼效率、保护国有财产利益等原则出发,应设置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便于监督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对检察权进行制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挂职)余凌云认为,本案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6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7条。涉案开发合同约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应当追加钟祥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在判决书中当对合同是否有效作出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肖建华认为,本案对行政公益诉讼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6、47条规定的理解十分正确,因为检察公益诉讼不属于私益请求。未来应制定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并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

6.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宽甸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中蜂资源保护职责。

《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辽宁省宽甸县检察院发现,大量外来养蜂人进入保护区饲养意蜂,对保护区中蜂品种资源造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其加强宣传工作,及时处理保护区内饲养意蜂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蜂品种资源。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迅速组织整改工作。

本案承办人、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海滨认为,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能够及时保护国家珍稀遗传品种资源,有效防止特有生物物种濒危灭绝,对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锦认为,将长白山型中蜂物种资源保护上升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会激励和推动地方检察机关运用预防性公益诉讼措施,促进行政机关保护公益,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环境公益及其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化。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卢认为,将检察机关的公益保护职能逐步拓展到生物安全领域,使检察机关走到了前台,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但需要明确的是,检察机关的目标是着眼于法治还是追求善治,检察机关的行为模式是依法严格监督还是密切沟通合作。

7.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对十家企业违规办理环保退税,依法履行职责。

河北省石家庄市共有10家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期间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石家庄市税务局未能及时追回其即征即退款。石家庄市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审检察官的办案小组。在前期走访和调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向涉案企业进行法律解释。在立案前,两家公司主动将应退税款全部上缴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向税务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税务机关及时追缴其余两家企业的环保退税款。 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和退税管理的监督,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共享。税务机关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执法措施积极追缴税款,避免了国家财产的流失。

本案参与人、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院第八检察处副处长范玉萌认为,本案是河北省首例由市检察院直接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办理此案,不仅践行了检察公益诉讼“诉前保护公共利益是最好的司法状态”的理念,也进一步完善了税收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了税收执法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汪静波认为,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为解决行政事务专业性与公益诉讼监督的关系提供了很好的样本。体现了在诉前程序中寻求案件最佳解决方案的程序价值;达到了“一案一件规范”的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高家伟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国税公益检察监督案件,亮点在于检察建议实施前对相关当事人的“强制监督程序”。从学术上看,本案属于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征管秩序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8.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龙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依法全面履行客家围屋保护监管职责。

赣南很多客家围屋年久失修,自然变质,人为破坏程度不同,存在很大的现实危险和安全隐患。江西省龙南县检察院在其他领域率先探索客家围屋保护公益诉讼,送达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文物保护的龙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公开宣布检察建议,通过沟通交流办案情况,达成客家围屋保护共识。同时,将检察建议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与人大代表保持密切联系, 并积极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支持。涉案的5栋客家围屋的整改终于顺利进行,也促进了龙南其他客家围屋的维修提速。

本案承办人、江西省龙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曾认为,检察机关要坚持双赢、多赢、精准监督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责,努力找到一条符合当地实际的客家围屋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之路。

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金国坤认为,本案是一个“平等”的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探索价值;进一步证明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推进离不开赢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诉前程序及时避免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更大损失,是公益诉讼的方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胡静认为,此案在法律解释和立法技术上不应被视为“对等”,而应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建议中的履职内容和诉讼中的履职内容可能存在差异。以检察建议为契机,本案聚焦于对封闭房屋的保护,而不局限于对个别封闭房屋的保护;但如果提起诉讼,对是否履行职责的认定应该是有限制的,应该针对具体行为进行。

9.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诉袁某某等三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袁某某等3人通过私设暗管将约700吨高度超标的电镀废水直接排入市政下水道,最终流向东江、中堂水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东省东莞市检察院立案后,在《》刊登公告,敦促符合条件的主体起诉。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回复称,将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人、广东省东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处处长、四级高级检察官丁春波认为,本案是该院成功办理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积极获取线索,查清案件事实;利用诉前程序督促符合条件的主体起诉;协助调查取证,准确固定起诉证据;搭建沟通桥梁,提供法律咨询和保障;出庭支持起诉,践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

广东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秘书长黄秀燕认为,此案得到了市环保局和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对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有所启发。希望各级部门能够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降低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取证难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认为,本案是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一种新模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支持起诉的原则和制度,检察机关对其实施负有重大责任。支持公益诉讼具有支持对象特定、支持身份多重、支持范围无限等特点。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支持公益诉讼的作用,繁荣公益保护组织。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秦天宝认为,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平衡多元起诉主体之间的内在关系,践行环境多元治理理念,提升公益组织参与环境救济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探索出一套系统化、全流程的支持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线索发现——督促起诉——协助起诉——派员出庭”。下一步,可以考虑从制度上完善支持起诉制度,以利于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10.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案。

王某某等3人在草滩毒杀云雀4484只,严重破坏了草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提前介入刑事侦查阶段,以非法猎捕罪将3人起诉至东乌珠穆沁旗法院,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对非法猎捕云雀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生态经济价值损失及鉴定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驳回了赔偿国有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判长、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齐山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是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仅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流失,也侵害了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本案既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又有效发挥了法律的警示作用,警示了潜在违法者。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边建林认为,此案既惩治了刑事犯罪,又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挽回了国家财产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加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将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定位在生态系统的保护上,并在此范围内将百灵鸟中毒与其他生态环境因素一并考虑,可以更准确地把握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基于生态环境恢复的需要,被告不仅接受处罚、赔偿损失,而且采取一定的行动恢复环境。

(文/邱毅夫,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

邱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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