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架副总遭刑事强制措施未信披 董事长收警示函

   2023-05-10 390
核心提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东南电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5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21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以下问题:根据青岛李沧区监委《留置通知书》和浙江东南电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电网”)收到的《刑事强制措施通知书》,002135,SZ),公司副总经理蒋建平于2019年11月23日被青岛市李沧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3月20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截至目前,东南电网尚未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及进展。此外, 东南电网在2019年年报中未披露蒋建平未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原因和结论以及授权机关的调查情况。东南电网董事长郭明明、总经理徐春祥、董事会秘书姜建华对上述事项负主要责任。

东南电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南电网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东南电网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并在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整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防止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郭明明、徐春香、姜建华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郭明明、徐春香、姜建华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郭明明、徐春香、姜建华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郭明明、徐春香、姜建华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以防止今后再次发生这种侵权行为。

浙江东南网架有限公司是国内外知名的钢结构及网架制造安装一级资质企业。是建设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首批定点生产企业,具有钢结构、网架及相关附属工程一级设计资质。公司在行业内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年产钢结构及网架46万吨,建筑板材600万平方米。公司产品已遍布全国,并打入国际市场,成为国内同行业最大的钢结构、网架专业承包企业。浙江东南电网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0.41%。

涉案公司副总经理蒋建平自2011年5月21日起任职。2001年12月至今在浙江东南电网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办公室主任、董事长助理。

郭明明自2004年12月28日至2023年4月16日一直担任东南电网董事长兼公司董事。郭明明直接持有东南电网4.88%的股份和浙江东南电网集团有限公司47%的股份,是浙江东南电网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徐春祥自2004年12月28日起任东南电网总经理兼董事。徐春祥直接持有东南电网1.74%的股份和浙江东南电网集团有限公司4.77%的股份..

姜建华自2012年8月23日起任东南电网董事会秘书,自2012年9月21日起任公司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并不知情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现状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购买房产的重大决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有重大债务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负有数额较大的赔偿责任;

(五)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亏损;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更;董事长或经理不能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持股或者控制发生重大变化;

(九)决定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任何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对外担保;

(十八)取得大额政府补助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利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未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予以改正的;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履行尽职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允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2)监理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并予以公布;

(五)被确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的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所在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一式两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东南电网公司采取整改措施的决定

浙江东南电网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你公司收到的《青岛市李沧区监察委员会留置通知书》和《刑事强制措施通知书》,公司副总经理蒋建平于2019年11月23日被青岛市李沧区监察委员会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0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截至目前,贵公司尚未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及进展。此外,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蒋建平未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原因和结论以及授权机关的调查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披露,并在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以防止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8月20日

对郭明明、徐春香、姜建华出具警示函的决定(东南电网)

郭明明、徐春香、姜建华: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您存在以下问题:根据收到的《青岛李沧区监委留置通知书》和《浙江东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刑事强制措施通知书》,公司副总经理蒋建平于2019年11月23日被青岛李沧区监委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0日被青岛李沧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及进展。此外,在2019年年报中,公司未披露蒋建平本人未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也未披露蒋建平被主管部门调查的原因和结论。公司董事长郭明明、总经理徐春香和姜建华, 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上述事项。

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要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防止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 yumeng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友情链接:
网站首页  |   |  【公告】跨度网可以发带网址的外链啦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