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四川遂宁油坊中街,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不满一岁的女孩不幸身亡。2020年8月24日,四川遂宁首例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为不清楚具体的侵权人,除了能找到不在场证明的一家人,事件中的整户人家被判3000元赔偿。
这种情况下,一个人为了赔偿把整栋楼都扔了。这个判决合理合法吗?在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玲玲看来,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现象。判决主要依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关于抛掷物体的责任:“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或者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还会对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赔偿。”
近年来,高空抛物导致的悲剧频频发生。在我省,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也时有发生。如何让“悬在城市头上的痛”从民众中消失?杨玲玲认为,从立法层面保护公众的“头顶安全”迫在眉睫。即将出台的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高空坠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从立法层面规范了高空坠物的预防和处罚。《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一是确认高空抛物属于禁止行为,行为人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第二, 公安等机关有调查的义务,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明责任人。第三,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坠物。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未尽义务的侵权责任。第四,如果难以认定侵权人,可能的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会对其进行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此时的责任是根据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则和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可能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高空坠物不仅涉及民事责任,还涉及刑事犯罪。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妥善审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在刑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案件可能涉及的罪名。
高空抛物行为属于何种刑事犯罪?首先要区分高空抛物行为和高空坠物。高空抛物是指故意从高空抛掷物体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性。涉及的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等。高空坠物是指因过失导致物体从高空坠落的行为,主观心态是过失。涉及的罪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应的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可以结合物体的性质、物体坠落的方式、 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状态,进而判定是否属于抛物或坠物。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规范了高空抛掷物体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高空抛掷物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仅仅依靠物业公司是不够的。作为住户,也要提高警惕,定期检查自己设施的安全隐患,做好防护措施:为了对自己和其他家庭负责,要定期检查自己的窗户、阳台架子、悬挂物等。即使是我们每天养的盆栽,也不应该放在阳台边缘。应及时提醒同小区居民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如果楼房外墙松动或脱落,就要叫物业定期检查维修。“希望社区和物业加强普法宣传,广泛宣传高空坠物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起到有效的预防和警示作用。”杨玲玲告诉记者。
杜绝高空坠物是城市文明的底线和生命线。每一个生活在城市里的人,都以保护头顶的安全为己任,让“笼罩在城市头上的痛苦”从我们身上彻底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