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9月23日消息,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消息:近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对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伟进行了立案审查和调查。
经查,李伟丧失了共产党员的基本党性原则和道德底线,背弃了党的宗旨,背离了最初的使命,无视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充当“保护伞”,蓄意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利用丧事筹备敛财,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多次违反政策享受福利分房,本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生活奢靡,赌博,道德败坏;利用他的地位, 为自己挪用公款;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并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其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行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 经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自治区党委开除党籍处分。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非法所得;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李伟简历
李伟,男,回族,1966年6月生,新疆乌鲁木齐人,1983年12月参加工作,200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
1983年12月至1984年10月,六道湾煤矿知青社无业;
1984年10月至1985年6月在乌鲁木齐工商银行水磨沟区苇湖梁支行工作;
1985年6月至1993年3月在乌鲁木齐工商银行营业部工作;
1993年3月至1994年1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部工作;
1994年1月至1995年8月,新疆宏远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保管箱服务中心总经理助理;
1995年8月至1997年4月,新疆宏远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保管箱服务中心副总经理;
1997年4月至1997年7月,新疆宏远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1997年7月至1998年7月,新疆宏远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贷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新疆宏远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贷部总经理;
1999年3月至2003年5月,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信贷部总经理;
2003年5月至2003年8月,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副县级);
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正县级)(其间:2003年9月至2003年12月,任上海市卢湾区国资委主任助理);
2004年6月至2012年2月乌鲁木齐市国资委副主任(正县级)(其间:2009年3月至2009年5月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高级研修班学习);
2012年2月至2012年3月,乌鲁木齐县县长选调;
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乌鲁木齐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南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副主任;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乌鲁木齐县委副书记、县长、南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副主任;
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乌鲁木齐县委副书记、县长,南山森林公园管委会副主任,南山风景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6年8月至2020年5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20年5月被免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