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一男子自制爆炸物欲报复他人 犯爆炸罪获刑2年9个月

   2023-05-10 580
核心提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共场所放置自制爆炸物并设定引爆时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由于没有单元楼的门禁卡无法进入王某某居住的单元,何某某在单元的两个入户门上放置了两个炸药,并将爆炸时间定为当天5时许。。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讯滁州一男子与他人产生矛盾,欲报复。他做了两个炸药,放在另一个单元的门口。幸好被保安提前发现了。日前,滁州市南谯区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欲报复王某某,故制作炸药两枚。同年1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欲在王某某居住的滁州市某小区5号楼2单元502室门口放置两枚爆炸物。由于没有单元楼的门禁卡无法进入王某某居住的单元,何某某在单元的两个入户门上放置了两个炸药,并将爆炸时间定为当天5时许。安装完毕后,何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4时30分,小区治安巡逻队发现何某某放置的两枚爆炸物时,报警。两炸药未在何某某设定的时间爆炸,公安机关到场将两炸药转移销毁。

经法律鉴定,在疑似爆炸装置的竹筒内黑色粉末状物质中检出黑火药,在疑似爆炸装置的竹筒内透明液体物质中检出汽油;在疑似爆炸装置竹筒内的黑色颗粒状物质中检出钾离子、硝酸根离子和元素硫,在疑似礼花弹圆柱形纸筒内的物质中检出钾离子、高氯酸根离子、铝镁颗粒和元素硫。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共场所放置自制爆炸物并设定引爆时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未遂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做出上述判断。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榭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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