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冒充“老板”诈骗出纳18万,损失谁担?法院:单位管理不严自担七成

   2023-05-10 4110
核心提示: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和出纳工作职责,公司每支出一笔款项都应请示报告,而刘擅自通过公司账户和公司负责人的银行卡进行转账,违反了公司基本的财务操作流程,存在过错。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财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电信诈。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如果财务人员轻信诈骗,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以下案例具有警示意义。

2019年10月,刘入职某公司担任出纳,主要负责收款和付款。2020年7月的一天,刘收到一条外地手机号码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为:“您现在添加王先生的QQ号。王先生正在开会,有事要处理。”

刘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按照短信和QQ信息要求,在几个小时内以不同方式将公司18万余元转入多个指定账户。

转账后,刘发现被骗,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离家出走。

2021年5月,公司将刘某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公司因工作中重大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18.8万元。

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财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电信诈骗识别能力。但他不区分转账指令就把公司的钱转走,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和出纳工作职责,公司每支出一笔款项都应请示报告,而刘擅自通过公司账户和公司负责人的银行卡进行转账,违反了公司基本的财务操作流程,存在过错。

作为管理者,公司对刘的岗位教育和培训不足,对出纳等财务人员给予较大的权限,缺乏监督,使其仅凭个人权限就能使用公司的大量资金,没有任何约束和过错。特别是刘持有的银行卡有多次汇款行为,公司负责人作为银行卡的所有人,在收到汇款信息后未能及时制止。

法院认为,本案中,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按照其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了劳动者,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是有害的,是显失公平的。

最终,法院结合刘工作时间短、收入低的情况,判令其承担30%的损失,即5.6万余元。

刘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财务存在漏洞,导致其在工作期间被骗转账,不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近日,乌鲁木齐中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刘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自愿承担30%的责任,赔偿公司5.6万余元,公司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法官提醒道

用人单位要严格筛选员工,加强岗前教育培训,这不仅是对单位负责,也是对劳动者负责。此外,用人单位要规范日常工作流程,明确审批监督制度,尤其要加强人、财、物的管理。同时,劳动者也要增强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严格遵守工作流程,避免因个人疏忽给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电信网络诈骗近年来屡有发生。只有不轻信,理性筛选涉钱信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才能避免陷入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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