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册的页面设计和整体布局对组装作品的构成进行了独特的表达。
——天昊公司与甘泉公司侵犯著作权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断要点]
内容从产品宣传册的页面设计和整体编排上,展示了全流式潜水泵系列的内外结构、性能曲线、案例照片和应用案例图例,辅以文字说明,在内容选择和编排、文字说明和产品照片编排、图形尺寸比例、颜色标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呈现出独特的表达方式,符合著作权法编纂作品的特点,构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编纂作品。
一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初1574号。
二审:金民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第546号。
[缔约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昊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甘泉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25日,主要从事潜水泵的生产和销售。为了方便潜在用户和设计院选择产品,甘泉集团利用已完成的工程照片等摄影、文字作品,以及各种图表进行设计、排版和整理,并于2014年形成了新版《全流程潜水泵汇编》。以上作品均为法人作品,版权归甘泉集团所有。甘泉集团将涉案作品通过赠送给用户和设计院,并在官网提供下载链接的方式进行发布。甘泉集团查明,被告天昊泵业公司在更换公司名称后,将上述作品原封不动地复制、抄袭,并署名为天昊泵业公司对外发行手册,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网页浏览。
甘泉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天昊泵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甘泉集团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天昊泵业公司在上述说明书和互联网网页中对其荣誉、专利权、商标权进行虚假宣传,将甘泉集团的产品性能、质量、工程性能等虚假宣传为天昊泵业公司的产品性能、工程性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误导相关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断观察]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要点为:一是甘泉公司的产品宣传册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二,天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第三,一审法院判决天浩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
1.甘泉公司的产品宣传册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在一审诉讼中,甘泉公司主张其产品说明书构成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和装配作品。甘泉公司的产品宣传册包括:1。全流潜水泵产品简介,2。QGWZ(S)型全流潜水泵结构及外形尺寸图,3。车型标志,4。全流潜水泵的安装结构,5。全流潜水泵主要性能参数表,6。QGWZ特性曲线和性能表,7。QGWZ (S)。
一、产品宣传册的正文是全流式潜水泵的产品介绍和订购说明。这两部分是围绕产品特性和订购方式的事实描述。基于宣传册特点表达有限,与通常介绍全流式潜水泵产品特点及订购注意事项的文字相比,甘泉公司宣传册中使用的词汇、短语、句子高度重合,未能充分体现作者的原创性。因此,甘泉公司宣传册中的“全流式潜水泵产品介绍”和
其次,关于甘泉公司主张的产品宣传册中的两张照片是否构成作品,照片在宣传册的第六部分。两张照片分别是布置在厂区的潜水泵照片和广州亚运项目的实拍照片。由于这两张图片呈现了作者的设计理念,体现了作者对拍摄内容和角度的选择以及对光影的处理,具有独创性,因此构成了摄影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再次,产品宣传册的其他部分还包括甘泉公司主张不构成作品的图形和参数表,但甘泉公司认为这部分与产品宣传册的其他部分构成了编制作品。法院认为,从产品说明书的页面设计和整体编排来看,其内容表现为内外结构、性能曲线、案例照片、应用案例图例等。全流式潜水泵系列的,辅以文字说明,在内容选择与编排、文字说明与产品照片编排、图形尺寸比例、颜色标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并呈现独特的表达方式,符合著作权法汇编作品的特征,构成具有法律意义的汇编作品。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甘泉公司产品宣传册中的两张照片构成摄影作品,产品宣传册构成汇编作品,并无不当。
2.天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将甘泉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与天浩公司提供给客户的QGWZQGWZS全流式潜水泵的产品宣传册进行对比,天浩公司的宣传册与甘泉公司宣传册中涉及的文字、照片、图表、实例完全相同,甚至在产品宣传册中,除了公司名称、公司简介、企业资质证书是自己企业的内容外,因此,由于甘泉公司与天豪公司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甘泉公司网站可以提供产品宣传册下载,且下载内容和版式与纸质载体产品宣传册一致,因此可以认定天豪公司有条件接触甘泉公司的产品宣传册。在天昊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宣传册是自己创作的,且有法律许可和合理使用的情况下, 一审法院认定,天浩公司侵犯了甘泉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装配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即侵犯了甘泉公司的著作权,并无不当。
本案中,天豪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册中使用了甘泉公司参与的广州亚运会项目的照片、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飞来峡镇独树电排站泵站作为自己企业的应用实例,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天豪公司为广州亚运会项目和飞来峡镇独树电排站项目提供潜水泵产品,从而对甘泉公司产品的销售状况、质量和用户评价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天豪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之处。
三、一审法院判决天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适当。
天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甘泉公司的著作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消除影响,由于天昊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册上侵犯了甘泉公司的著作权,且双方为同行业竞争对手,为消除不良后果,一审法院判决天昊公司在《中国水利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至于赔偿数额,由于甘泉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天浩公司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一审法院判决天浩公司赔偿甘泉公司27万元并无不当, 侵权的性质、天浩公司的过错以及甘泉公司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天浩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