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用“国家级”、“省级”等字眼做广告的行为?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予以处罚,未取得相应等级而使用相应文字进行宣传的,构成“虚假宣传”;同时,《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中含有国家一词的,属于违反绝对化用语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与广告法中虚假宣传条款的关系应认定为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与广告法对虚假宣传的规定相比, 第九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特定用语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
二、如果确实有国家级的认定,在广告中是否可以将国家级作为广告用语?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是禁止性的,即“国家级”不得作为广告用语出现在广告中。所以“国家层面”作为一个绝对名词,并不取决于是否有事实依据。即使在所涉及的领域有国家级的认可,也不应该出现“国家级”的称谓,并在这个特定的广告领域作为广告用语使用。
比如生活中常见的“国家旅游景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不允许使用“国家级词语”,很多地方都出台了旅游广告发布标准,规定旅游广告不得违法使用“最高级别”、“最佳”、“国家级”等词语。在旅游广告中宣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时,应当规范使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中的质量等级,如“国家5A级景区”、“国家4A级景区”,不得使用类似“国家5A级景区”的表述。
而且之前也有过广告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绝对广告用语的案例,这是违反广告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