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杜尧永清洗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709M
法定代表人:郝勇。
地址:魏村镇杨舍村
临汾市尧都区永清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结案。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清除厂区粉尘,造成二次扬尘污染。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属于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1月30日出具的现场检查(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2021年12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2021年12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临涣字[2021]第002056号)及2021年12月14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控制和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处罚幅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以伍万贰仟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日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
收款行:杜尧农村商业银行盛刚分行
账户名称:临汾市尧都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非税收入财政汇缴
账号:60110401030000004646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