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永庆洗煤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罚5.2万元

   2023-05-09 1260
核心提示: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控制和减少粉尘。
临涣罚字[2021]第002056号临汾市永清洗煤有限公司临汾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汾杜尧永清洗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709M

法定代表人:郝勇。

地址:魏村镇杨舍村

临汾市尧都区永清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结案。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清除厂区粉尘,造成二次扬尘污染。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属于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1月30日出具的现场检查(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2021年12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2021年12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临涣字[2021]第002056号)及2021年12月14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控制和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处罚幅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以伍万贰仟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日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

收款行:杜尧农村商业银行盛刚分行

账户名称:临汾市尧都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非税收入财政汇缴

账号:60110401030000004646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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