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成本、风险等因素的考虑,配送平台通常会将配送服务外包,即不与配送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授权方获得授权后,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转让服务。那么,经过层层转让,经销商与哪一方建立劳动关系或确立劳动关系呢?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对新的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确定有进一步的认识。
案例介绍:
2019年,杭州拉达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饿了么”平台)与宁波航天众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蜂鸟配送合作协议,授权公司在广东省江门市经营蜂鸟配送服务。
随后,公司与安徽亿达佳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包公司”)签订配送外包服务合同,将业务外包给外包公司,外包公司再外包给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费用由外包公司直接支付。
李是公司某站骑手,在大润发某超市骑手室工作,工资条上显示公司名称。
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应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3.公司付加班费。
法院裁定:
仲裁支持了李的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决定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参照《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双方都合格;2.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体到本案,公司将业务外包给外包公司,外包公司直接支付劳动报酬;李在工地工作,不是公司安排的,不属于公司业务。因此,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李提交微信群聊记录,证明公司对包括李在内的其他骑手进行管理。二审法院决定支持李的请求,理由如下:
1.双方都有主体资格;2.李作为该网站的专职骑手,由该公司员工彭支配和管理。李的工资表显示其由公司支付,其垫付公司是彭先支付的,应视为由公司支付;3.李的服务场所的代理人是本公司,李从事的经销服务是本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符合通知要求,劳动关系成立。虽然公司辩称与外包公司建立了外包合同,但该关系不应对抗与李的劳动关系。
普法时间:
有的企业为了避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甚至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然后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所谓的服务合同或者其他名义的合同。但实质上,如果双方之间建立了支配和管理关系,且通知中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则双方的合同很可能无效,双方之间仍将建立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