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真烟”无罪判例

   2023-05-09 770
核心提示:相关无罪案件:(2014)京刑子楚第00095号裁判要点:被告人钟某虽实施烟草批发业务,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批发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不应作为非法经营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故不构成非法经营。原审被告人余九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

1.经营者为赚取差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从指定的当地烟草局进货,而是从其他地方或他人进货,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行为不应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6日(2011)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案请示的批复)。

相关无罪案件:(2014)鄂随行子楚第00058号

裁判要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被告牛某佳持零售许可证从非指定的烟草专卖部门批发进货,属于超范围、超地域经营的情形,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他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我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牛某佳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在同样情况下无罪的相关案例有:

(2011)文行子楚字第218号,(2014)鄂恩施中钟惺字第00109号,(2015)长安行子楚字第00205号,(2015)赣中行重耳字第190号,(2016)川1112行在3号,(217)鄂96钟惺。

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紫晶子楚第00095号:被告人钟某虽开展了烟草批发业务,但属于超范围开展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批发业务,不应作为非法经营处理,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非法经营罪,应予无罪释放。

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刑子楚字第00058号:我们认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进口切丝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托运或者运输; 被告人牛某佳持有零售许可证,从非指定的烟草专卖部门批发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超地域经营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有关烟草专卖品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牛某佳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4川1112号刑一庭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在指定的烟草专卖部门购买商品而无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异地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超范围、超地域经营,其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论处;原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王卷烟销售款115931元,上缴国库;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应当修改; 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批发真烟属于超范围、超地域经营的辩护意见,不应以非法经营论处,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王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

裁判文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初字第1号:本案黄甘果、徐水珍由黄晓明共同经营,黄晓明注册;他们在2011年12月8日从国源店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过程中,通过互联网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批发业务金额为487601元),他们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黄、徐水珍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黄、徐水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经营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没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还从事烟草批发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该类型包括当事人在网上从事卷烟批发行为的情形;

相关无罪案件:(2014)京刑子楚第00095号

裁判要点:被告人钟某虽实施烟草批发业务,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批发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不应作为非法经营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故不构成非法经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非法经营罪,应予无罪释放。

相同情况无罪的相关案例有:(2013)鄂刑监复终字第00022号,(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5号,(2014)绵-刑终字第260号,(2005)邵发申-刑监字第1号,(2015)甘-中刑终字第190号。

三、经营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在运往异地销售过程中被查获,属于超区域经营的情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无罪案(2016)川1112再诺。3

裁判要点:原审被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在指定的烟草专卖部门足额进货,运输烟草专卖品到异地销售,且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超国家、超地区经营的情形,但其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论处。原审被告人余九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余九才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批发直销卷烟”的行为超出了经营范围和地域,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而且应该由相关部门处理。其余9项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相同情况的无罪相关案例有:(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6)川1112号第4号。

四、经营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烟草专卖局未及时注销该经营者继续从事卷烟批发行为,烟草专卖局核发新许可证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罪相关案例:(216)刑初甘0426第51号。

裁判要点:被告人朱某益于2013年4月15日取得兰考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证虽于2014年5月1日到期,但兰考县烟草专卖局并未及时注销该证,直至2015年2月4日,才给被告人朱某益发放了新证。因此,被告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从兰考县以外的地方购买香烟。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期限内和许可期限外跨区域经营的行为,且超出许可期限的时间不满一年,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处理其违法行为。可依据相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我院将予以采纳。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对不起诉案件;

郝散检察院〔2019〕不起诉不诉字第10号

不起诉点:不起诉人在持照期间未按《卷烟零售许可证》规定的渠道进货,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两人无证经营期间的经营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查明,相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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