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发布文件编号]201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6年2月5日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喜洋洋LifeSciencesLimited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24.6%。
2014年12月12日,安徽国兴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巴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凡瑟鲁斯特殊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声称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出口到中国的吡啶的倾销幅度在终裁后有所增加,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要求对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进口吡啶适用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2014年12月16日,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和吉友联生命科学国际私人有限公司。Ltd .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声称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均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法对两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2015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吉友联生命科学公司的进口吡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本次复审调查范围适用于原产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中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中的产品相同,即吡啶。本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税则号为2933100。
在规定时间内,集友联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贸易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答复。根据对原产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相关反倾销税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I. Ruling
After investigation,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ruled that the dumping margin of Jiyoulian Life Science Co., Ltd. was 17.6%.
Ii. imposition of anti-dumping duties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Anti-dumping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the State Council Customs Tariff Commission decided to revise the pyridine anti-dumping tax rate applicable to Jiyoulian Life Science Co., Ltd. to 17.6% from February 5, 2016.
III. Methods of levying anti-dumping duties
自2016年2月5日起,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集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加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公告自2016年2月5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