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峰饮料3年1期产能利用率低于65% 难破地域经销商小

   2023-05-09 480
核心提示:糖酒集团直接持有冯冰饮料178,200,000股,占99%的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张军通过直接持股、作为其他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受托行使其他股东表决权等方式控制糖酒集团91.83%的表决权,糖酒集团和九月酒业控制冯冰饮料100%的表决。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将于5月19日召开发行审核委员会2022年第57次工作会议,审议Xi安冯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冯冰饮料”)首次上市申请。

冯冰饮料的主营业务是橙味汽水、酸梅汤等饮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冯冰”玻璃瓶橙汁汽水、罐装橙汁汽水、玻璃瓶酸梅汤、罐装酸梅汤等。

公司拟在深交所主板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发行后,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占已发行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5%。保荐人是华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什么保荐人是永平和谢涛?

冯冰饮料拟募集66,914.29万元,用于玻璃瓶装生产线的改扩建、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和品牌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冯冰饮料营业收入分别为2.86亿元、3.02亿元、3.33亿元和2.1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6969.09万元、7767.08万元、6525.15万元和6156.1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830.49万元、7503.14万元、9143.46万元和5950.61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887.2万元、-889.81万元、1.12亿元和5999.88万元。

同期公司净现金比率分别为84.48%、-11.46%、171.75%和97.46%。对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冯冰饮料表示,2019年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滩地产购买一块商业用地,支付73,954,000.00元,导致存货作为开发成本增加;二、2020年股权激励费用35,546,394.33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冯冰饮料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34亿元、3.42亿元、3.62亿元和2.43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85亿元、3亿元、3.31亿元和2.19亿元。

公司预计2021年1-9月营业收入3.475亿元,同比增长25.3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468万元,同比增长24.9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42万元,同比增长25.97%。

招股书显示,冯冰饮料四个子产品中,罐装橙味汽水和玻璃瓶酸梅汤保持营收增长,玻璃瓶橙味汽水和罐装酸梅汤营收下滑。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橙味汽水罐头收入分别为1.5亿元、1.59亿元、1.78亿元和1.18亿元,玻璃瓶酸梅汤收入分别为0.143万元、1425.86万元和927.09万元,保持增长。

同期,玻璃瓶橙汁汽水收入分别为9671.59万元、9390.85万元、9202.50万元和5559.77万元,酸梅汤罐头收入分别为3539.23万元、3837.66万元、3466.44万元和1715.79万元,呈下降趋势。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瓶装橙味汽水销量分别为15532.32万瓶、14622.64万瓶、13423.40万瓶和6994.36万瓶,持续下滑;瓶装酸梅汤销量分别为0、141.64万瓶、2550.71万瓶、1577.36万瓶;罐装橙味汽水销量分别为9761.51万瓶、10589.76万瓶、11755.31万瓶和7825.47万瓶。酸梅汤罐头销量分别为1541.64万瓶、1623.16万瓶、1470.9万瓶和716.18万瓶,也呈下降趋势。

冯冰饮料表示,公司罐装饮料由外包厂商生产,市场容量充足;玻璃瓶装饮料都是自己生产的,产能存在瓶颈。报告期内,公司拥有2.4万瓶/小时和1.8万瓶/小时两条生产线。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冯冰饮料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6.84%、55.64%、60.21%和63.57%,旺季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7.29%、82.55%、101.26%和89.18%。

冯冰饮料本次募投项目中,对玻璃瓶生产线进行了改扩建。起初拆除原有18000瓶/小时生产线,新建36000瓶/小时生产线,然后对24000瓶/小时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改造升级。但在公司主要产品玻璃瓶和橙汁汽水销量持续下滑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募集资金扩建玻璃瓶生产线值得商榷。

冯冰饮品80%以上的收入来自陕西。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在陕西的销售额占比分别为87.44%、81.73%、80.23%和77.79%,在华南、华北、华中、华东等其他市场的收入贡献百分比仅为个位数。冯冰饮料也在招股书中表示,公司依靠业务积累,向省外市场开发的人力财力相对不足,导致市场拓展能力有限。虽然在陕西及周边地区,“冯冰”品牌有着深厚的基础、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全国覆盖面不足。

冯冰饮品主要是分销,即公司把产品卖给经销商,再卖给零售终端,最后由零售终端卖给消费者。公司年收入的90%以上来自分销渠道。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分销渠道销售收入分别为2.71亿元、2.82亿元、3.01亿元和2.01亿元,分别占营收的95.21%、93.86%、91.02%和92.06%。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冯冰饮料经销商数量分别为252家、282家、369家和343家,其中D级经销商220家、245家、329家和319家(年采购金额低于200万),占比分别为87.30%、86.88%和89.16%。

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冯冰饮料的分销渠道小而分散。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冯冰饮料经销商的平均销售额分别为107.72万元、99.93万元、81.63万元和58.65万元。董鹏饮料经销商的平均销售额分别为262.49万元、329.99万元、300.38万元和164.95万元,而养元饮料经销商的平均销售额分别为422.15万元、378.55万元、215.32万元和164.69万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冯冰饮料第三方支付金额分别为4374.16万元、4727.91万元、4523.02万元和773.61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28%、15.65%、13.60%和3.53%。

截至2021年上半年末,冯冰饮料总资产为3.83亿元,冯冰饮料本次拟募资6.69亿元,约为公司总资产的两倍。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冯冰饮料总资产分别为2.47亿元、2.68亿元、3.16亿元和3.83亿元,流动资产分别为2.28亿元、2.47亿元、2.99亿元和3.66亿元,货币资金分别为1.91亿元、1.22亿元、2.12亿元和3.66亿元。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4777.22万元、4634.46万元、5574.63万元和6117.37万元,流动负债分别为4777.22万元、4604.91万元、5494.58万元和6041.76万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冯冰饮料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9.35%、17.32%、17.65%和15.98%,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4.32%、32.94%、29.54%和23.89%。

上述期末,冯冰饮料的流动比率分别为4.78、5.36、5.43和6.0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值分别为2.46、2.93、4.33和3.87;冯冰饮料的速效比率分别为4.10、2.90、4.76和5.27,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值分别为2.29、2.73、4.15和3.70。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冯冰饮料销售费用分别为3077.42万元、4319.47万元、2904.33万元和2095.90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10.75%、14.30%、8.73%和9.56%,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为22。

招股书显示,冯冰饮品向关联方Xi安西塘烟酒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白糖等原材料,向关联方Xi安糖酒冯冰物流有限公司购买物流运输服务和仓储服务,向Xi安唐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物业、停车等管理服务,向上海万和天一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购买代言服务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冯冰饮料向关联方采购金额合计分别为3827.96万元、3926.81万元、2786.3万元和2366.82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6.65%、26.35%、15.73%和20.69%。其中,Xi安西部糖烟酒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是2018-2021年1-6月冯冰饮料第二大原料供应商。公司白糖采购金额分别为2772.04万元、3119.93万元、2055.64万元、1938.16万元。西部糖烟酒连锁超市是冯冰饮料控股股东糖酒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冯冰饮料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2万元、97.81万元、310.97万元和138.68万元,分别占营收的0.00%、0.32%、0.94%和0.63%。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8658.25倍、642.97倍、171.16倍和102.89倍,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2854.39倍、1355.09倍、437.46倍和177.92倍。

上述期末,冯冰饮料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260.35万元、1.13亿元、3,680.66万元和4,763.84万元。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4.68倍、2.05倍、2.36倍和2.71倍,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存货周转率分别为9.99倍、9.31倍、7.56倍和5.30倍,远高于冯冰饮料。

据《大众证券报》报道,冯冰饮料采用自产与外购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其中玻璃瓶装产品由公司生产,罐装产品由外购生产。公司2019年第四大外包供应商湖南京香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于2019年5月21日被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同时,2018年冯冰饮料第三大外包生产企业、2019年第五大、2020年第四大的眉佳食品包装(滁州)有限公司也因擅自抵押海关监管货物受到行政处罚。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冯冰饮料共发生5起诉讼纠纷,涉及股权转让、收益分配等事项。

“冯冰”汽水生产商抢滩深交所主板融资6.69亿元。

糖酒集团直接持有冯冰饮料178,200,000股,占99%的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张军未直接持有冯冰饮料股份,张军通过糖酒集团持有公司9.25%股份,通过君悦糖酒持有公司8.55%股份,通过巩义糖酒持有公司0.40%股份,通过易蓉糖酒持有公司0.40%股份,通过合装糖酒持有公司1.73%股份。

张军通过直接持股、作为其他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受托行使其他股东表决权等方式控制糖酒集团91.83%的表决权,糖酒集团和九月酒业控制冯冰饮料100%的表决权,张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1年上半年净利润6156万元,净现金比率波动较大。

四次现金分红共计1.68亿元。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冯冰饮料进行了4次现金分红,分红金额合计1.68亿元。

2018年3月5日,冯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50,603,158.70元。

2019年1月9日,冯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55,457,321.04元。

2020年7月9日,冯冰饮料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冯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1200万元。

2020年12月18日,冯冰饮料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冯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9月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5000万元。

玻璃瓶橙味营业收入下降。

产能利用率不足,但生产仍在扩大。

冯冰饮料表示,公司罐装饮料由外包厂商生产,市场容量充足;玻璃瓶装饮料都是自己生产的,产能存在瓶颈。报告期内,公司拥有2.4万瓶/小时和1.8万瓶/小时两条生产线。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冯冰饮料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6.84%、55.64%、60.21%和63.57%,旺季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7.29%、82.55%、101.26%和89.18%。

冯冰饮料本次募投项目中,对玻璃瓶生产线进行了改扩建。起初拆除原有18000瓶/小时生产线,新建36000瓶/小时生产线,然后对24000瓶/小时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改造升级。

但在公司主要产品玻璃瓶和橙汁汽水销量持续下滑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募集资金扩建玻璃瓶生产线值得商榷。

80%以上的收入来自陕西。

冯冰饮料的主要销售区域是陕西省,是公司的起源地,下沉时间长,渗透力强。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在陕西的销售额占比分别为87.44%、81.73%、80.23%和77.79%,在华南、华北、华中、华东等其他市场的收入贡献百分比仅为个位数。

冯冰饮料也在招股书中表示,公司依靠业务积累,向省外市场开发的人力财力相对不足,导致市场拓展能力有限。虽然在陕西及周边地区,“冯冰”品牌有着深厚的基础、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全国覆盖面不足。

公司的经销商渠道小而分散。

冯冰饮品主要是分销,即公司把产品卖给经销商,再卖给零售终端,最后由零售终端卖给消费者。公司年收入的90%以上来自分销渠道。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分销渠道销售收入分别为2.71亿元、2.82亿元、3.01亿元和2.01亿元,分别占营收的95.21%、93.86%、91.02%和92.06%。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末,冯冰饮料经销商数量分别为252家、282家、369家和343家,其中D级经销商220家、245家、329家和319家(年采购金额低于200万),占比分别为87.30%、86.88%和89.16%。

第三方支付金额更高。

冯冰饮料表示,公司采用先付款后提货的方式结算销售货款。由于饮料生产企业的客户多为私人个体或自然人,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相对有限,容易因急于支付货款而进行现金支付或家属等第三方支付。虽然公司对此有严格限制,包括采取限制向第三方交付资金等措施。但此类情况的发生,客观上可能导致公司面临相关内控风险。

IPO募资接近总资产的2倍。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冯冰饮料总资产分别为2.47亿元、2.68亿元、3.16亿元和3.83亿元,流动资产分别为2.28亿元、2.47亿元、2.99亿元和3.66亿元,货币资金分别为1.91亿元、1.22亿元、2.12亿元和3.66亿元。

上述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4,777.22万元、4,634.46万元、5,574.63万元和6,117.37万元,流动负债分别为4,777.22万元、4,604.91万元、5,494.58万元和6,041.76万元。

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同行。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冯冰饮料销售费用分别为3077.42万元、4319.47万元、2904.33万元、2095.90万元。

上述期末,冯冰饮料的销售费用率分别为10.75%、14.30%、8.73%和9.5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销售费用率分别为22.42%、19.71%、16.46%和15.86%。

关联交易金额高。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冯冰饮料向关联方采购金额合计分别为3827.96万元、3926.81万元、2786.3万元和2366.82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6.65%、26.35%、15.73%和20.69%。

其中,Xi安西部糖烟酒连锁超市有限公司2018-2021年1-6月为冯冰饮料第二大原料供应商,公司采购白糖金额分别为2772.04万元、3119.93万元、2055.64万元、1938.16万元。西部糖烟酒连锁超市是冯冰饮料控股股东糖酒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此外,天一影视是公司2018年第二大广告主,2019年第一大广告主,2020年第一大广告主。公司分别投入230.77万元、125.87万元、104.90万元,占公司年度广告投放量的24.51%、20.53%、18.51%。天一影视是北京万和天一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冯冰饮料董事林金凤也是北京万和天一的董事。

2021年上半年应收账款139万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冯冰饮料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2万元、97.81万元、310.97万元和138.68万元,分别占营收的0.00%、0.32%、0.94%和0.63%。

上述期末,冯冰饮料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8658.25倍、642.97倍、171.16倍和102.89倍,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2854.39倍、1355.09倍、437.46倍和177.92倍。

2021年上半年存货4764万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冯冰饮料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260.35万元、1.13亿元、3680.66万元、4763.84万元。本公司存货主要由开发成本、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原材料和在产品构成。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冯冰饮料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4.68倍、2.05倍、2.36倍和2.71倍,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存货周转率分别为9.99倍、9.31倍、7.56倍和5.30倍,远高于冯冰饮料。

外包厂商屡遭行政处罚。

据《大众证券报》报道,冯冰饮料采用自产与外购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其中玻璃瓶装产品由公司生产,罐装产品由外购生产。

对于外包产品的控制,冯冰饮料表示:“公司外包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均由公司采购并发送给外包厂商。公司驻厂代表和外包厂商按公司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外包厂商负责保管,所有权不转让。外包厂商按要求完成生产后,会按公司市场部的要求发货。”

企业调查显示,2019年冯冰饮料第四大外包供应商湖南京香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加工生产花生露产品。2019年,公司向公司采购99,146.58元。企业调查还显示,湖南京香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于2019年5月21日被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2018年冯冰饮料第三大外包生产企业、2019年第五大、2020年第四大的眉佳食品包装(滁州)有限公司也因擅自抵押海关监管货物受到行政处罚。

此外,报告期内,由于xi安华宝黑河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陕西豫园饮料制造有限公司均为Xi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故将一直处于前五大外包供应商的Xi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披露为Xi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调查显示,陕西五原饮料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于2017年12月5日被Xi市雁塔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很多外包厂商被行政处罚,很多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让人不禁要问:“冯冰饮料选择外包厂商的标准是什么?公司如何实现对外包厂商的生产和产品质量的有效控制?”“对于食品企业来说,食品安全是其生产的生命线。冯冰饮料是否知道对上述外包厂商的行政处罚?如果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是知情的,为什么会选择受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企业作为公司的外包生产企业?如果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不知情,冯冰饮料如何看待对公司外包厂商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有5起诉讼纠纷。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冯冰饮料共发生5起诉讼纠纷,涉及股权转让、收益分配等事项。

1.股权转让对价纠纷

邓选勤认为,其于2017年10月20日与张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将其股权转让给张军,张军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费,故向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军,要求张军向其支付股权转让费939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张军辩称,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是张军作为糖酒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糖酒集团的制度安排,代表糖酒集团回购邓选勤在糖酒集团的股权;根据糖酒集团2015年10月13日和2017年9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分别通过了《糖酒公司个人股权购买计划》和《糖酒公司个人股权购买计划补充规定》。在股权购买对价中,糖酒集团将扣除糖酒公司个人股权购买计划实施后,个人在过往年度已享受的分红(含税)。由于2015年实施分红,糖酒集团将进行分红。

2019年7月18日,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04民初第1779号民事判决,认为邓宣琴与张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上是糖酒集团的股份回购行为,糖酒集团在支付对价时扣除邓宣琴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取得的股息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了邓宣琴的诉讼请求。邓宣琴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何申虎、刘玉华、薛金勇、严亚平以同样的理由将张军起诉至Xi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军向其支付股权转让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Xi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何深虎、刘玉华、薛金勇、严亚平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2.收益分配纠纷

何申虎认为糖酒集团未向其支付2016年的分红,遂向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军及糖酒集团,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2016年分红10069.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张军、糖酒集团辩称,糖酒集团已回购何深虎持有的糖酒集团股权,股权回购文件已明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应扣除2016年的分红。故应驳回何深虎的诉讼请求。2019年7月18日,Xi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04民初第1771号”及《民事判决书》,驳回何深虎的诉讼请求。何深虎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季有成、闫亚平以同样理由向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糖酒集团,王、薛金勇以同样理由向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糖酒集团、张军,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016年度股权分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Xi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季有成、严亚平、王、薛金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李聚宝、郑尊建以同样理由向Xi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糖酒集团,要求糖酒集团向其支付2016年度股权分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糖酒集团认为其在向两人支付股份回购款时,因财务人员的疏忽未能扣除2015年分红,故提起反诉,要求判令两人返还2015年分红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Xi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分别作出判决,判决李聚宝、郑尊建返还糖酒集团2015年度股权分红;驳回李聚宝、郑尊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反诉费由李聚宝、郑尊建负担。李聚宝、郑尊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3.股权转让纠纷

1)季有成认为转让方并非其将所持糖酒集团股份转让给张军的《股东转让投资协议》的签署方,故向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军,要求判令其与张军签署的《股东转让投资协议》无效。 且本案诉讼费应由张军承担,张军辩称,纪有成以糖酒集团股权委托张军,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协议》。 双方的初衷都不是转让股权。经季有成口头授权,负责人将代为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书》。2017年9月18日,Xi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号民事判决 陕0104民初5185号”,认为季有成、张军均未有转让股份的意思表示,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不成立。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向纪有成进行了说明,并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纪有成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故判决驳回了纪有成的诉讼请求。纪有成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2)徐振兴认为其在糖酒集团的股权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给张军,故向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军,请求判令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不成立,张军返还糖酒集团1.05%股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张军辩称,徐振兴的糖酒集团因部分投资人增资,出资额不变,但糖酒集团增资,股权比例实际为0.7263%,而非1.05%;只是受徐振兴委托代为持有糖酒集团股权,这些股东都是在履行职责。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需要,签订股东出资转让协议。 且双方的意思表示都不是转让股权;徐振兴的主张与糖酒集团关于建立持股平台的经营计划相悖。2017年12月5日,Xi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04民初8420号民事判决,裁定徐振兴与张军签订的《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不成立;张军返还徐振兴在糖酒集团1.05%的股权(截至2015年6月12日),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张军承担。

张军上诉至Xi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原判第二项,驳回徐振兴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4月11日,Xi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编号为“(2018)陕01民终第2313号”的民事判决书,认为徐振兴于2013年10月12日向糖酒集团董事会出具了《股东出资授权申请书》,表明其明确同意依据糖酒集团公司章程将其全部出资登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张军自2006年4月起担任糖酒集团法定代表人。因此,徐振兴在糖酒集团的股权变更登记在张军名下。 没有违反徐振兴的意思表示或糖酒集团章程的规定。徐振兴要求张军返还,判决维持一审第一民事判决,撤销一审第二民事判决,驳回徐振兴的其他诉讼请求。这是最终判决。

4.合同纠纷

2020年6月,徐振兴将糖酒集团实际控制人张军及公司起诉至Xi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张军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2021年6月4日,Xi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04民初第6603号民事判决书, 辩称徐振兴与张军之间委托持股关系的形成是基于糖酒集团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是履行《公司章程》补充规定的要求。 徐振兴要求解除委托持股关系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徐振兴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5.张军与糖酒集团作为第三人的纠纷。

徐振兴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书》将其持有的糖酒集团1.05%的股权变更登记在张军名下,并非其本人签字,遂将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诉至铁路运输法院。 请求判令撤销Xi工商行政管理局、Xi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将其持有的糖酒集团1.05%股权登记在张军名下的行政行为。

2018年12月24日,Xi铁路运输法院出具了“(2018)陕7102线初字。1275”和《行政判决书》,认为糖酒集团涉案股份登记作出后,公司股权结构再次发生变化,涉案股份变动登记不再具备撤销的客观条件。判决确认Xi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变更第三方糖酒集团股权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Xi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Xi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Xi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上诉。2019年6月26日,Xi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9)陕71线终字第34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最终判决。

本文来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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