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国有银行某支行原副行长多年前非法套取信贷资金用于高息放贷的案件迎来最新判决。
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显示,中国银行江门新会支行原副行长苏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通过虚假贷款信息,累计套取中行信贷资金1000余万元,并以每年24%的高息借给他人牟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分行的副行长拿了1000万贷款,从中获利。
判决书显示,苏某某于1990年3月入职中国银行江门分行,2010年3月至2014年8月担任中国银行新会支行副行长,直至2014年苏某某辞去该支行副行长职务,也就是说,苏某某在该行工作了24年。
据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谋让马某某以房产抵押的方式虚构贷款用途,套取中国银行新会支行信贷资金。他们的行动始于2013年10月,马向分行提供虚假贷款材料申请个人抵押循环贷款。
当年11月,苏某某利用担任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在明知马某某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同意向马某某发放三笔共计520万元的借款。月利率5.5‰(年化利率6.6%),贷款期限一年。
马某某顺利取得上述贷款后,立即将资金转入苏某某指定的账户,由苏某某以20‰(年化利率24%)的高额利息借给准备开银行的使用。
为继续取得银行信贷资金,在上述三笔借款到期前,苏某某、马某某使用其部分自筹资金和暂时归还的资金,马某某以“还旧—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借款。贷款偿还后,该支行副行长苏某某提供虚假贷款信息,马某某持该信息于2014年10月至11月再次向上述支行申请三笔贷款。借款金额也是520万,月息6.25‰,期限一年。
马某某再次将信贷资金转入该支行副行长苏某某的指定账户,并向苏某某收取月息18‰(年化利率21.6%)。苏某某将这笔资金再次借给,并按年利率24%收取利息。一来二去,苏某某和马某某都是通过放贷获取利息差。
以前“合伙人”打官司,两人都被警察抓了。
在高利贷带来高收益的情况下,背后积累的高风险终于暴露出来。
由于高息债务,以年利率24%获得借贷资金的吴某最终无力偿还上述巨额资金。根据提供的证言,其在2014年12月后从未还款给苏某某,至今仍欠苏某某830万元。
受资金链断裂的影响,压力来到了苏某某身边。判决书显示,自2015年1月起,未向苏某某支付任何本息,但苏某某仍按月利率18‰向马某某支付利息。同年4月,苏某某提出无力继续向马某某支付利息,开始按月息6.25‰向马某某支付利息。
至2015年10月11日,上述银行借款期限已到期,但苏某某未向马某某还款。在此情况下,马将房产出售,并向中国银行新会支行清偿了上述借款。同年11月,苏某某和被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随后,法院判令苏某某向前者偿还借款本金513.26万元及利息。
欠款数年仍未支付后,马报警,起诉苏诈骗。2020年8月底,警方通知其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随后,两人均因涉嫌高息放贷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根据上述两人的供述,套取上述贷款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过桥”。苏某某说,2013年6月左右,马某某问她有没有客户需要资金“过桥”。当时她碰巧在吴某的办公室,得知吴某需要资金。同年8月,她向马某某借款50万元后借给赚取利息差。
据马某某供述,2013年,苏某某在担任上述支行副行长期间,向马某某表示,很多客户有资金需求,要求其借钱给她有需要的客户“过桥”,每月支付18‰的利息。
判决书显示,另一名证人李某的证言也显示,苏某某在担任副院长期间,通过“过桥”谋取利益或成为常态。李说,2013年,苏建议李卖掉基金,把钱投资到她的地方。她把钱借给一些老板“过桥”,答应给他们月息15‰,于是李把钱借给了苏某某。最多时李借了230万,后来苏某某还了30万,还欠他200万。
副院长构成多项罚金,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经核算,在从银行套取1000万元贷款后高息借给他人的整个过程中,副行长苏某某实际取得的违法所得约14.36万元,而马某某实际取得的违法所得约102.25万元。两人违法所得合计116.6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以放贷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将取款获得的银行贷款高息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分别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和高息转贷罪。被告人马某某以放贷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高利贷出罪。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两人均有罪。被告人苏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告人苏某某起次要作用,但被告人马某某仍起主要作用,不宜区分主犯和从犯。法院同时指出,苏某某是该犯罪的发起者和主要实施者。在未能收回信贷资金时,不积极履行还款责任。鉴于他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当地法院判决他犯非法发放贷款、高息转贷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77.7万元。以高利转贷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万元。同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