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所有企业、个体、工地必须报批批准后才开工!区外人员未得明确通知不返回南康,返回后需隔离14天

   2023-08-28 1530
核心提示:钟某华的行为违反了《赣州市南康区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指挥部令(第1号)》第一条,已构成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2月4日,南康区公安分局朱芳派出所对违法嫌疑人钟某华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南康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现状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出通知1.区域内所有企业(包括店面商铺和个体工商户)及各类建筑工地。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曾某波私自聘请钟某华帮助其升级竹木结构油毡棚、改造钢架棚,且他们明知开工和施工



为了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预防和控制,

确保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南康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现状

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出通知

1.

区域内所有企业(包括店面商铺和个体工商户)及各类建筑工地。

2月9日24: 00前不得召回员工开工或复工。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

南康区外的人,在明确告知之前,不会回南康。

回去后必须到应急指挥部,南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在家观察14天,身体健康体温正常后再上班。

3.

区域内所有企业(含店面商铺、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建筑工地开工复工。

实行申报审批公示制度。

审批流程将另行通知。

早在1月28日。

总部发布了第一号命令

要求该地区所有企业和建筑工地

2020年2月8日后延迟开工复工。

但是前几天,

朱芳心香星村工业园区一餐桌椅家具厂

因火灾而提前复工。

老板知道在大流行期间

政府明令禁止开工建设。

但还是“顶风作案”

目前,

南康区公安局朱芳派出所

根据法律规定,违法嫌疑人钟某华

作出行政拘留七天。

让我们来看看边肖的这个警告案例!

2月1日16时许,南康区朱芳乡新兴村工业园一餐桌椅家具厂发生火灾。接报后,南康区公安分局朱芳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救援。在多方的密切配合下,大火于当日19时许被成功扑灭。

随后,民警发现厂房内放置了大量电焊机、切割机等材料和工具,并有架设钢棚柱、架设横梁等施工痕迹。经进一步调查,搭建钢架棚的家具厂老板曾某波在未取得任何行政审批的情况下,个人出资要求钟某华对竹木结构油毡棚进行升级改造。火灾是在搭建钢架棚和焊接横梁的过程中,火星引燃了厂房内的可燃物而引发的。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曾某波私自聘请钟某华帮助其升级竹木结构油毡棚、改造钢架棚,且他们明知开工和施工时间在重大疫情期间,政府明令禁止开工。他们约定2020年1月30日开工。随后,钟某华通过中间人召集工人于2020年1月30日在工厂开工,继续施工三天,进行焊接、立柱架设、横梁架设等具体工作。

经询问,犯罪嫌疑人钟某华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钟某华的行为违反了《赣州市南康区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指挥部令(第1号)》第一条,已构成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2月4日,南康区公安分局朱芳派出所对违法嫌疑人钟某华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这里,

边肖提醒大家

提前复工的三大责任

一个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

民事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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