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建设,引导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阳光发展,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十五”规划》和《深圳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代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纳入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阳光试点名单”。
二、申报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阳光试点名单”的申报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核和动态评估制度。
(一)企业资质要求
1.注册在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已按规定完成外汇收支企业税务登记、海关备案登记和目录登记(累计收付汇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基于交易电子信息在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业务的,可免于目录登记)。
(B)业务要求
承诺遵守“通关”、“外汇”、“税务”等监管要求,所有出口环节均可追溯。
第三,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估
企业自行或委托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完成相关登记备案,按照海关、外汇、税务等监管要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并按照本细则相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估。
(二)企业申报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报:
1.企业应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提交自行参与试点工作的申报表、符合申报企业资质要求的证明材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证明材料。
深圳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官网:
2.企业委托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报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每月定期分批向深圳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报送申报表及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3)审计公开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审批的企业,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并公布/更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阳光试点名单》;如有异议,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第四,监督检查
(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阳光试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求按月、季、年进行调整,并将数据同步至相关监管部门。
(二)列入“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阳光试点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1.有虚假申报的;
2 .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破产清算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因违反通关、外汇、税务等监管规定被降级或处罚的;
5.发生其他导致不符合报告要求的情形。
(三)参与审计工作的企业、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的义务,对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者与申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动词 (verb的缩写)补充条款
(一)名词的解释
1.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自建平台或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企业。
2.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委托,依法与其签订代理出口服务合同(协议),以企业名义办理出口报关,并可追溯到真实出口企业的企业。
3.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是指受境内外客户委托,依法与其签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自身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代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办理包括报关、物流、退税、结算、保险、融资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4.其他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金融、支付、通关、仓储、物流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5.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是指在市商务部门指导下建设运营的深圳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原深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该平台是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六大体系”建设的公益性“一站式”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二)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细则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