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项目骗合同,新业主换了不认账,买面包遇到霸王条款...在201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南昌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5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如果以后遇到这些问题,多加注意。
签完合同就涨价,消费者不同意。
案例:2015年5月31日,消费者周与江西省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很快,装修公司通知消费者,由于房屋建筑面积和部分工程项目被低估,要求变更合同金额。周不同意,要求解除施工合同,返还装修款。经南昌市消协调解,装修公司退还了周的工程款。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装修公司未能保证服务信息真实、明码标价、不虚假宣传、充分履行合同义务。
地砖“货不对板”,商家更换要赔钱。
案例:2015年5月1日,李女士在南昌红谷滩康之居的Grace地砖专卖店购买了一块60平米的地砖。7月5日,她发现地砖凹凸不平,有瑕疵,于是与商家协商,要求按合同履行(现货与店内样品不符)。经过协调,商家更换了有缺陷的地砖,并赔偿了部分现金。
点评:经营者有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销售者对不符合产品说明和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条件的,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地砖是有缺陷的,卖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
修车厂换了新老板,质量问题不得不承认。
案例:南昌某县宗女士于2014年11月在一家电动车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2015年7月,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电池发生漏电,电池性能下降。宗女士因电池漏电,多次滞留在上班路上。宗女士拿着电动车的保修卡和购车发票找到车行,要求商家更换新的原厂电池。商家拒绝了,说车行已经换了新的经营者,前老板把店转让给他了。目前车行还没有代理这个电动车品牌,所以宗女士应该和当时车行的老板协商。宗女士认为,新店仍使用原车行名片,应履行“三包”。经过协调,商家答应履行“三包” 为宗女士服务。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主张赔偿。”为此,商家有义务对消费者履行“三包”服务。
楼盘面积“缩水”,开发商退钱。
案例:2015年9月,胡先生与某开发商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面积123.5平方米,公摊面积2平方米,面积不低于118.5平方米。但胡先生在办理该证时,发现该证面积只有118平方米,于是与江西某实业公司发生纠纷。经过协调,开发商退还了多收的房款。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违反约定,出售房屋面积不足,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洗衣机无合格证,疑似假货被投诉。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并相应地用中文标明;如果需要让消费者提前知晓,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本案是工厂工作失误导致的特殊案例,但也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提高,发现情况马上投诉,相信工作人员的调解和相关解释。
超市多收1.72元,涉嫌诈骗500元。
案例:2015年7月15日,刘先生向湾里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当日在湾里区某超市购买了2公斤蒜苗。结账时,他发现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上标注的价格与超市标注的实际价格不符,多收了1.72元。他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退款。经过协调,商家赔偿了刘先生和500元。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买面包遇到霸王条款,多收的钱退回。
案例:2015年10月3日,湾里区一中6名学生到一家面包店购买面包,结账时出示了8.8折的会员卡。商家说店里有“节假日不打折”的告示,当天是周六,所以不打折。孩子们不得不按商品的原价结账。离开后,孩子们检查了会员卡,发现上面并没有标明“节假日不打折。”经过协调,商家退还了多收的费用。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以及其他与消费者重大利益有关的事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不得使用格式条款和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 等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文/记者陈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