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最新通知!事关所有粮食企业

   2023-08-05 260
核心提示:粮食企业按政府指令性计划销售储备粮油和其他政策性粮油,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企业转出储备粮油时,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轮换粮油销售收入”科目。粮食企业代理其他市场化收购经营主体销售粮食时,视同中介收取佣金方式代销粮油,企业按约定价格借记“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科目。粮食企业代储农户粮食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储粮油时,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借记“代储商品”科目,贷记“代储商品”科目,代储商品

为了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善服务”的改革精神,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决定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细则〉粮油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2013〕311号),发布《粮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细则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旨在指导粮食企业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执行《粮食企业会计准则》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

一、粮油业务的会计处理

(1)核算粮油的库存成本。设置“粮油储备”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为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储存的中央粮油储备、地方粮油储备、最低收购价粮食、国家临时存储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可按政策性粮油的所有制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有粮油定向供应业务的企业,可在本科目下设置“粮油定向供应”二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向军队、受灾群众、低收入群众、实施退耕还林政策的农牧民等特定群体供应粮油商品的实际成本 (退牧还草、舍饲禁牧)和稳定市场限价销售等具体目标。该科目可根据供应组的不同类别进行详细核算。设置“轮换粮油”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粮油储备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不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国家对政策性粮油成本计价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置“商品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自营商品粮油的实际成本。

外购粮油的库存成本具体包括:进价、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干费、在途合理损耗、入库前分拣费和实际合理损耗、税金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计入粮油成本的费用。其中,政策性粮油库存成本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购粮食支付的价款由“粮油储备”科目下的“待查粮油价格”明细科目归集,收购、运输等前期费用由“待查粮油成本”明细科目归集;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粮油成本后, 他们会将粮食的收购价格和费用转入相应的政策性粮油库存成本;企业实际成本与政府部门核定成本的差额,通过“储备粮油结算差价收入”和“储备粮油结算差价支出”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二)关于储备粮油的轮换。粮油储备轮换实行新方式,成本不变,实物老储存。企业转出储备粮油时,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轮换粮油销售收入”科目。储备粮油轮换成本按以下原则结转:已轮换的粮油按收购成本结转,未轮换的粮油暂按销售价格结转,轮换后再按实际收购价格调整。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轮换粮油销售成本”科目,贷记“轮换粮油”科目。地方储备粮油成本结转有具体财务管理规定的, 应以此类规定为准。

储备粮油轮换采取财政承担差价损失或盈余、成本重新核定的方式进行。粮油轮换参照储备粮油销售处理,销售成本按账面库存成本结转,粮油轮换参照储备粮油收购处理。

(三)关于储备粮油和其他政策性粮油的调拨。政策性粮油转库储存时,转出企业在账务处理上直接冲减粮油库存和贷款,不做销售处理;入库点按收购办理,相应增加粮油库存和贷款。省际铁路(水运)公路运输费用由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粮食收储成本。其他费用(包括仓储费、短途运输费、包装费、运输损耗、运输保险费、平台费、装卸费等合理必要的费用) 由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粮食数量和包干补贴标准进行核算。在税务处理方面,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的转让视同销售处理,转让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转让企业开具发票。地方储备粮油调入政策性粮油有具体财务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储备粮油和其他政策性粮油的销售。粮食企业按政府指令性计划销售储备粮油和其他政策性粮油,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月末根据库存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储备粮油”科目。差价盈余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财务差价”科目;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财务部门的差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差价损失应借记“差价损失”科目递延收入——XX粮油差价补贴”并根据财政确定的补偿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入——×××粮油差价补贴”科目。

(5)粮食的损失、损耗和余缺。企业要加强粮食流通过程中采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等环节的实物管理,减少损耗和溢出。对于损失、损耗和溢损,要区别情况,规范、及时、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食物损失包括自然损失和水杂质减少等。,而损耗的确定是以实际入库和出库的称量数量为依据的。粮食损失在每个独立储存空间(仓库、库房)清仓时计算确认。损耗分为固定损耗和非固定损耗,固定损耗计入“销售费用-粮油损耗”;非定额损失,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粮食出库后,要及时处理损耗,损耗单价可以是成本价,也可以是成交价。

粮油在储存和流通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在核定前将损失金额计入“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经调查清楚明确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应扣除过失人赔偿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按核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损失单价按成本价定价。

各独立仓库(库房、仓库)清理或盘点时应计算确认盈余,不得冲减其他仓库(库房、仓库)的损失或损耗。对于粮食外溢,要进一步分析原因,特别是是否存在超标准扣缴水杂款,是否存在对农民压价的压力。发生溢余时,用“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核算。借记“商品粮油”或“储备粮油”,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核准后冲减“销售费用——粮油损失”或计入“营业外收入”。未经批准,不得处理溢出物。

在收购政策性粮油过程中,粮食企业收购农户粮食,农户销售的高水分、高杂质粮食按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扣除,弥补扣除烘干、仓储费用形成的库存,按归属记入“储备粮油”科目。

(六)关于粮油品种交易所。粮油品种交易所的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视同销售处理。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存货等科目。交易所业务涉及溢价和税费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七)关于粮油的收购、储存、代销和加工。

1.关于购买食物。粮食企业代其他市场化收购经营主体收购粮食,应当视为中介的收购方式。企业收到委托采购粮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约定价格采购入库时,借记“委托采购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委托采购商品”科目。从仓库采购粮油时,借记“委托采购商品”科目,贷记“委托采购商品”科目。视同购销收购的,企业应当按照粮食购销进行处理,确认损益。

2.关于储粮。粮食企业代储农户粮食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储粮油时,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借记“代储商品”科目,贷记“代储商品”科目,代储商品行为结束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关于粮食托运。粮食企业代理其他市场化收购经营主体销售粮食时,视同中介收取佣金方式代销粮油,企业按约定价格借记“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科目。按协议价格代销粮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借记“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科目。当寄售款交付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

如视为购销委托代销,应按实际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商定的价格和价款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代销商品”科目,借记“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4.关于粮食加工。粮食企业收到委托加工材料时,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加工完成后,加工后的材料将发送给委托方进行反分录。

企业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收取的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5.政策性粮油委托代储业务,委托代储企业应建立备查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八)粮食竞价交易

1.关于粮食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和款项,按会员、性质、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客户向交易市场汇款进行粮食交易和履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xx客户)”。当交易市场向客户退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当客户竞价交易成功,资金从可用资金转入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交易保证金(××客户)”。如果交易不成功或客户履约结束,交易市场在退还客户保证金时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

客户支付合同汇款,资金由可用资金转入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付款(××客户)”科目。根据有关规定,保证金可转为货款的,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交易保证金(××客户)”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货款(××客户)”科目。双方承兑后,交易市场进行支付结算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付款(××客户)”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科目和“其他应付款-应支付的财务差价”科目;交易市场将支付资金汇给卖方客户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 (×××客户)”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客户违约,交易市场代受害方扣除违约方违约金的,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履约保证金(××客户)”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科目或其他相关科目。

交易市场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费用和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交易保证金(××客户)”等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市场收益-可用资金(交易市场)”。交易市场确认手续费和违约金收入时,交易市场为企业性质的,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交易市场为事业单位,需要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并行保管的,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业务预算收入科目。

2.关于粮食企业进入市场。粮食企业在交易市场存入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提取存款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竞价交易成功后,按交易规则履行合同。买方向交易市场支付货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验收入库时,按粮食招标价和手续费支出,借记“商品粮油”或“政策性粮油”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卖方收到交易市场转来的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并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结转销售成本。粮食企业违约,交易市场扣收保证金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科目。

(九)关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粮食企业对中央或地方政府认定的政策性金融损失,应设置“政策性金融损失”科目,根据认定的损失金额和损失类型,借记“政策性金融损失——旧粮金融损失、新粮金融损失、保护粮差价损失、其他政策性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或政策性金融损失利息”科目。同时,政策性金融损失占用的银行贷款从“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明细科目转出,贷记“长期贷款——政策性金融损失——长期贷款”。

政府拨款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根据政府文件和贷款偿还程序,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政策性财务挂账-××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科目,借记“长期贷款-政策性财务挂账贷款-××挂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政府剥离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按照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会计分录作相反处理。

(十)粮食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企业应当规范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计提和归集的会计处理,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分类核算准确、确认及时。真实反映企业收到的各类财政资金,严禁因擅自扩大或缩小补贴范围、延长或缩短补贴时间、提高或降低补贴标准而套取或截留财政补贴资金,防止调整企业损益。

1.关于政府补贴。粮食企业取得各种政府补助,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种类和规定用途,划分为收入相关或资产相关。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当向企业无偿拨付资金,用于弥补企业日常生产支出和支付固定资产维护费用,或者将为开展特定经济活动而给予的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如政府优质粮食工程建设补助、应急供粮工程建设补助、开仓贷款贴息、粮油利息补助、差价补助、仓库维护补助、网络改造补助等。

对于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文件、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和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助”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确认收入时,应区分是否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根据配比原则,借记“递延收入”科目,贷记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的“其他收入”科目,贷记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营业外收入”科目。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包括使用政府无偿调拨的资产或专项资金形成的长期资产,在企业取得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和“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入”科目。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后续期间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按期折旧,借记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损坏, 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转入资产处置当期损益。粮食企业或其他企业结转的粮油补贴,用“其他应付款——待拨政策性补贴资金”科目核算。

关于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包括差价补贴、利息和费用补贴以及其他补贴。企业按照补助、补贴的权责发生制,借记“递延收入”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收到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其中,关于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贷款银行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的,企业应当用相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即在一定会计期间内,会计核算方法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关于政府投资。企业收到政府作为投资者直接投入和注入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产时,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权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权,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企业接受政府定向投资补助,专项用于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发挥长效和改善基础设施,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或改造投资、粮食产业化投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投资等。,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使用工程项目资金,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专项基金形成的长期资产,明确为全体股东共有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明确为投资者所有的,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对于未形成长期资产的支出,直接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拨款余额需要归还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企业转移给自然人的财政资金,如职工分流安置资金等,列入“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往来核算。

4.对粮食企业因城市总体规划、水库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搬迁,政府从财政预算中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费,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的补偿、相关费用、停工损失和企业搬迁后待建资产,应由“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有盈余的,作为“资本公积”。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收到上述以外的搬迁补偿(非公共利益)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处理。

5.粮食企业从政府贷款和还贷援助中取得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等,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为“长期借款”。

6.粮食企业获得的退税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返还给企业的税款,是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贴。企业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用于弥补企业未来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资产相关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二。相关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

(一)“储备粮油”、“轮换粮油”、“商品粮油”科目的余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库存”、“库存商品”项目中。

(2)对于寄售商品和代销商品、寄售商品和代销商品、寄售商品和代销商品、寄售商品和代销商品、寄售商品、寄售商品和寄售商品、寄售商品和寄售商品等科目,月末余额可用借款冲减,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三)“政策性金融损失”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

(四)“应付保证金”和“应付交割款”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反映。

(五)“储备粮油结算差价收入”科目的累计金额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中反映。

(六)“储备粮油结算差价支出”科目的累计金额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反映。

(7)政府补助指标表相关项目可根据其他应收款——应收财政补助、递延收入、专项应付款、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的分析填列。

对于上述内容,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 redadmin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友情链接:
网站首页  |   |  【公告】跨度网可以发带网址的外链啦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