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虚假宣传!这些企业被市场监管总局曝光

   2023-07-25 150
核心提示:基本案情:2021年6月,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大众点评APP“爱乐医疗美容”首页宣传的诊所医生李,曾是三甲医院的医生。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0起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总局今天(10月25日)公布了2021年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涉及虚假宣传医师资质、医疗机构资质和荣誉,虚假宣传医美产品功效和服务功效,利用“刷信”、直播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经营的光子能量垫、光子能量带为一般产品(非医疗器械),但对其疾病防治效果、医疗功能进行广告宣传,通过制作宣传资料、编制宣传资料、组织美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0起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今天(10月25日)公布了2021年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涉及虚假宣传医师资质、医疗机构资质和荣誉,虚假宣传医美产品功效和服务功效,利用“刷信”、直播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一是虚假宣传医生资质和医疗机构资质的案件。

医疗美容行业的违法问题可以概括为“三非”,即非法医疗美容机构、非法医疗美容医生和非法医疗美容产品。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3万多家医美机构,获得美容外科主任医师证书的医生不超过5000人。实践中,由于医生短缺,需求大,一些医疗机构打着所谓名医、专业医疗资质的噱头,为医美效果背书。通过捏造、夸大医生资质和医疗机构资质、荣誉等,给消费者造成服务质量保证的假象;甚至把出众的外表不恰当地与“高质量”和“成功”联系在一起,编造“整容改变命运”之类的故事进行欺骗, 误导消费者,扭曲审美认知。

案例一:北京爱乐李哥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医师资质。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大众点评APP“爱乐医疗美容”首页宣传的诊所医生李,曾是三甲医院的医生。其实他只是去了中日友好医院进修,并不是中日友好医院的正式医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1万元。

案例二:四川绵阳韩梅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医生及医疗机构荣誉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客户在店内墙上的“韩梅医疗整形美容-专家介绍”一栏中,对其医生的姓名、荣誉资格、专科项目进行了详细介绍。其中,“曹某某”、“郑某某”既不是委托人的特约专家,也没有在委托人处进行过医疗整形服务。在委托人无法提供其荣誉资质和专科项目证明的情况下,同时利用微信编造其从韩国首尔发展而来,拥有68家分店,国际一流连锁医疗美容机构等虚假情况。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三:江苏南京美贝尔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医生资质。

基本案情:2020年8月,当事人制作6块KT广告牌,介绍、黄某某、刘某某、潘某某、郝某某、郭某某等6名工作人员信息。其中为“首尔大学医学院特聘外籍教授,澳洲墨尔本整形专家课程国际讲师”,刘为“日韩隆鼻协会名誉会员,整形外科专利获得者”等宣传信息不实,是当事人为包装医生而进行的夸大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二、虚假宣传医疗美容产品功效和服务功效的案件

医美行业一片混乱。受利益驱动,部分医美机构在消费者中制造“外貌焦虑”和“身材焦虑”,虚假宣传、过度宣传等问题突出。有的机构虚构诊疗前后对比图,有的机构盲目宣传产品或服务疗效,利用虚假病例、虚构疗效夸大、虚假宣传医美疗效,避而不谈风险和后遗症。规范医美营销宣传,既要消除虚假夸大宣传之弊,又要通过“软文”、“种草笔记”等方式,整治对大众的变相误导。

案例四:浙江台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整形美容功效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执法人员发现,新氧医美医生平台上的“氧之美丽日记zuzmc 3.11假体隆胸”和“生命终结之爱的美丽日记6.15鼻部多项”的医美案例为艺星集团其他医院的案例,并非该医院真实案例,但案例中当事人标注“医院:艺星整形医院(台州旗舰店)”。同时,当事人在网站上利用患者形象进行宣传,展示手术过程照片和术后效果,利用虚假病例进行商业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

案例五:浙江舟山市定海易丹美容会所虚假宣传功效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客户在店内悬挂品牌进化广告牌,印有“2015年引进国内最先进美容养生项目”等内容,护理室内有三块“JIMIWATERCLUB”广告牌,上面印有“特点一:通过纳米科技将水转化为纳米雾状颗粒,利用热膨胀原理打开皮肤毛孔,形成皮肤唤醒效果,将皮肤浸泡在42℃的热水中5分钟,可防止紫外线造成的损害长达1周”等。,并包括三组消费者使用前后的对比照片。当事人不能说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也不能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案例六:浙江省温州建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光子能量产品。

基本情况:2021年4月,当事人在温州金顺国际宴会中心组织了“凤凰阳光光子床健康项目发布会”美容培训会,推广光子能产品。广告牌内容包括:+睡眠质量优化85%、+新陈代谢加速13%、+毒素净化69%、+寒湿排泄72%、+亚健康改善90%等等。当事人经营的光子能量垫、光子能量带为一般产品(非医疗器械),但对其疾病防治效果、医疗功能进行广告宣传,通过制作宣传资料、编制宣传资料、组织美容培训会等方式虚假宣传其产品性能、功效,诱导客户购买。截至被执法人员查封之日,当事人销售金额共计335915元,销售利润6771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七:山西省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良玉美容仪经销处虚假宣传功效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30日,当事人取得南京向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采用店内体验式销售模式经销该公司生产的向梅人体减肥仪(型号AM-8200);2020年7月,当事人打印了一份“常见疾病管理方案”,附在已购买该产品的客户身上。印刷本包含在身体不同部位使用该仪器对糖尿病等疾病的管理方法。容易让大众误解仪器对相关疾病有一定的治疗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第三,通过“刷信”、直播等方式虚假宣传案情。

随着医美行业消费群体的日益普及,消费渗透率提高,年轻、新接触消费者增多。然而,医美行业的单次消费价格高、专业知识复杂、出错风险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大多通过互联网研究“策略”,“评价”是消费者做出医美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正是因为医美消费的这些特点,消费者评价等原本需要消费者基于真实服务体验来写的内容,被一些不健康的医美机构弄虚作假。一些机构通过“刷单信”等方式编造虚构交易、虚假评价,如用户评价、带货直播等, 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冲动消费,甚至医美整形失败的案例。

案例八:江苏省南京西韩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编造用户评价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尽快打开市场,于2020年6月起雇佣张等8名刷单人员,以消费者身份在大众点评党网店平台下单并支付费用。其实没有消费。交易完成后,当事人将向上述8名刷单人员退还下单费用,并按照30元/单的标准给予刷单提成。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通过实际下单、未实际消费的方式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在大众点评网平台形成虚假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当事人支付佣金6600元,支付开票费13.48万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5万元。

案例九:上海梅溪卓信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编造用户评价虚假宣传案。

基本情况:客户进入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新氧APP”平台,作为平台内运营人员。2021年1月9日,新氧账号“氧气bqwbqo”在客户新氧账号“上海美熙卓信医美”下发布日记评价内容,账号“氧气bqwbqo”实际用户为客户公司员工。该员工在上级要求下购买客户销售的医美项目,目的是为了捏造用户评价给客户一个新氧账号,以获得好评,提升人气。该员工并未实际接受相关项目服务,而是通过编造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案例十:梦泉时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直播进行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据了解,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美市场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经营混乱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了一批医美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件,重点规范了医美市场竞争秩序,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整治医美市场乱象的决心。2021年1月至9月,中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5397起,罚款3.5亿元。其中,涉及医美领域虚假宣传71起,罚款355万元。(记者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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