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征意见:广告中使用这类“绝对化用语”将被查处

   2023-05-09 610
核心提示:征求意见稿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宣传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效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一)仅用于自我比较描述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的商品,内容真实。征求意见稿还称。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为加强和规范广告监管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告监管工作实际,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绝对化广告用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根据征求意见稿,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体上发布自己的名称(姓名)、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不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前款规定的信息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征求意见稿还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内容中使用的绝对化语言不指向商品经营者宣传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语言的规定:仅表明生产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只表达经营者或商品追求的目标。

征求意见稿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宣传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效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用于自我比较描述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的商品,内容真实;

(二)仅用于宣传最佳方法、最佳时间、最佳保质期等消费提示;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类的产品或者服务含有绝对化用语的;

(四)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含有绝对化用语,在广告中使用该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指代该商品,以区别其他商品;

(五)仅使用语言宣传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信息,且内容真实;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称号含有绝对化用语;

(七)在受时间、地域等特定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明示时间、空间等客观情况,如促销产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份额等广告主能够证明的事实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广告中的相关用语属于前款规定情形,但广告主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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