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胡、王喜兵、张书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证监许可[2022]16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及西藏证监局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的安排2022年,西藏证监局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600338。 嘘)。检查发现,西藏珠峰存在以下问题。
二是相关披露信息没有保持连续性。2016年7月12日,西藏珠峰披露了上海格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的补偿性债务协议和刘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的补偿性债务协议,两者均为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与上海格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债务。上述协议约定的结算日到期后,公司未能履行相关协议。
三。重大合同进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3月3日,西藏珠穆朗玛峰与Xi安小蓝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了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项目吸附工段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约定,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1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的交付;2022年7月31日前,交付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1.5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剂1万吨。上述履约期限届满后,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对上述合同履约进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3月11日,西藏珠穆朗玛峰与蒂奇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联合体浙江杜松锂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设备、运营及技术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蒂奇清源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20天内提供15000吨/年碳酸锂卤水提锂吸附设备和25000吨/年碳酸锂卤水提锂膜工段主体设备交货,并交付至西藏珠峰指定的上海港仓库。合同期满后,蒂奇清源未能如期交付相关设备。 且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对上述合同进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4.重大会计估计调整尚未经过审查和披露。2020年,根据西藏全资子公司塔中矿业有限公司部分地下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珠峰将其折旧年限由15年调整为3年。公司未履行对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动词 (verb的缩写)日常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2021年,西藏珠峰与其关联公司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并向其支付签证代理费约133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未在西藏珠峰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中进行审核和披露。
6.未能及时披露法院的环评禁令。西藏珠峰实际控制公司阿根廷锂钾股份有限公司2.5万吨/年碳酸锂当量产能的安杰斯湖锂盐项目于2020年2月12日被阿根廷法院裁定中止环评申请审查,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西藏证监局裁定,西藏珠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黄是西藏珠峰的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长,塔城国际的法定代表人。王喜兵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胡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张书祥为西藏珠峰时任财务总监。他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西藏珠穆朗玛峰、黄、王喜兵、胡、张书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西藏珠峰于2000年12月27日在上交所上市。至2022年9月30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81亿股,占比19.78%。
西藏珠峰年报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和(黄之女)。黄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担任公司董事长;王西冰2021年10月27日至2024年6月30日任总裁;胡自2018年3月30日起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张树祥自2018年3月30日起任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黄,1996年5月起任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1998年5月至今,任上海新海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3年7月至今,任上海海城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6年10月起任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9月至2014年4月,任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2010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现任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主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披露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内外公开发行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履行尽职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允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履行尽职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允负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2)监理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并予以公布;
(五)被确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一)责令改正;
(2)监理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兼并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有限公司黄、胡、王喜兵、张淑香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2022]16号
西藏珠峰资源有限公司黄、王喜兵、胡、张淑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1号)和2022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安排,我局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西藏珠峰存在以下问题:
一、补充协议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西藏珠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实际控制人之一、九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于2016年7月14日签署了《吴强、黄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九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债务及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知上交所曾公开问询西藏珠峰控股股东塔城国际与九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
二是相关披露信息没有保持连续性。
2016年7月12日,西藏珠峰披露了上海格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的补偿性债务协议和刘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的补偿性债务协议,两者均为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与上海格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债务。上述协议约定的结算日到期后,公司未能履行相关协议。
三。重大合同进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3月3日,西藏珠穆朗玛峰与Xi安小蓝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蓝科技)在阿签署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项目吸附工段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约定,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1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的交付;2022年7月31日前,交付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1.5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剂1万吨。上述履约期限届满后,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对上述合同履约进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3月11日,西藏珠峰与蒂奇清远(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奇清远)及其联合体浙江杜松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松锂业分公司)签署了《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设备、运营及技术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蒂奇清源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20天内提供15000吨/年碳酸锂卤水提锂吸附设备和25000吨/年碳酸锂卤水提锂膜工段主体设备交货,并交付至西藏珠峰指定的上海港仓库。合同期满后, 蒂奇清源未能如期交付相关设备,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合同进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重大会计估计调整尚未进行审查和披露。
2020年,根据西藏全资子公司塔中矿业有限公司部分地下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珠峰将其折旧年限由15年调整为3年。公司未履行对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动词 (verb的缩写)日常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2021年,西藏珠峰与其关联公司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并向其支付签证代理费约133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未在西藏珠峰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中进行审核和披露。
6.未能及时披露法院的环评禁令。
西藏珠峰实际控制公司阿根廷锂钾股份有限公司2.5万吨/年碳酸锂当量产能的安杰斯湖锂盐项目于2020年2月12日被阿根廷法院裁定中止环评申请审查,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西藏珠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黄是西藏珠峰的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长,塔城国际的法定代表人。王喜兵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胡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张书祥为西藏珠峰时任财务总监。他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西藏珠穆朗玛峰、黄、王喜兵、胡、张书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要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依法合规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2年12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