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与制造厂商 一字之差引质疑

   2023-04-20 380
核心提示:由于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判断A公司是否符合“投标人必须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存在法律风险。针对A公司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须是招标产品的生产厂家”的要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讨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生。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其所需的IT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经评审,推荐A公司为中标候选公司。B公司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A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应为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而A公司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不是生产厂家,应判定为无效投标。

集中采购机构接到查询后发现,A公司确实是招标产品的生产厂家,而不是生产厂家。

针对A公司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须是招标产品的生产厂家”的要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讨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生产厂家”和“生产厂家”的概念上:一种观点认为“生产厂家”不是“生产厂家”,包括生产企业,因此A公司符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质要求;另一种观点认为,“制造商”是指“制造商”,不应包括产品制造商。因此,A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供应商资质要求,其投标应判定为无效。

问:A公司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须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的资质要求?这个问题怎么处理?

案例回顾

这次采购纯粹是招标文件用词不规范造成的。虽然“制造商不是制造商”的说法很牵强,但认为A公司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须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商”的供应商资质要求,从两方面存在法律风险。

“厂家”没有合法来源,是招标文件中不规范的用语。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者和制造商含义相同,生产企业一般指产品制造商委托的企业。除法律授权或“制造商”与“生产商(制造商)”为同一企业外,“制造商”因知识产权、品牌归属等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销售委托生产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中没有“制造商”的称谓。经查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未发现“制造商”一词的定义或来源,故“制造商”称谓不规范。

招标文件没有解释“制造商”的内涵概念。

由于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判断A公司是否符合“投标人必须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存在法律风险。对于一些特殊需要,现有术语不能满足描述要求,确需使用新术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文件中单独定义的方式使用,但不得与国家现行规定相抵触。但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后,并未发现对“制造商”的明确定义或解释,使用“制造商”实际上造成了采购各方理解的模糊和偏差。因此,无论如何判断A公司是否符合“投标人必须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商”的供应商资质要求,都存在法律风险。

供应商资质要求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含义不清或者存在重大缺陷,致使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招标采购中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废止。

这个案例给业界的启示是,采购文件的表述要规范,尤其是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用词要慎重,不要让后期采购活动中的工作和努力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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