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市教委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本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企业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提出三级管理组织体系。
“提升至三级”,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组织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上海市在原有食品安全校长(主任)负责制的基础上,率先明确了省市三级管理组织体系。要求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食堂要配备与就餐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形成校长(主任)、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员三级管理组织体系。
同时,各学校食堂要明确校长(主任)、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详细制定食品安全主任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
“无论大小”,所有学校食堂都由校领导担任食品安全主任。
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主任”。为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压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上海市明确,所有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主任,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的校领导(主任)担任。各级各类学校可以在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分工文件中指定食品安全主任,也可以通过会议或任命书单独指定。
同时,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一名以上食品安全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当是学校负责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对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除学校配备一名食品安全员外,承包或委托单位也要配备一名食品安全员,形成“双食品安全员”制度,增设“安全锁”。
“校长也要考”,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测评,定期执法检查。
对抽查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要督促学校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按照《规定》,要加强对学校食堂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对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要求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学校食堂,要依法处置。
此次在上海市推进学校食品安全主任和食品安全员的部署,将进一步有效衔接校园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主管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还将会同教育部门在2023年春季学期开学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加大对学校食堂的培训和指导力度,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守护校园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