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青海省委、省政府33条具体任务措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近日从2022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选取4起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案件覆盖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铝加工、粉尘爆炸等重点行业,实现了“处罚一家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
案例一:青海万顺新型环保燃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2022年3月25日,湟中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获一辆互助万顺新型环保燃料有限公司开往黄南州的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车辆,查获甲醇燃料用生物油24桶,共计3.75吨。互助县应急管理局接到违法线索后,依法查处了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14758元,并处以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处以2.5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这些环节的企业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此案是一起跨部门、跨区域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是近年来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的结果。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案例二:湟中名居祥工艺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2年6月4日,湟中区应急管理局对湟中名居祥工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现场及相关设备设施未及时清理,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工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可燃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粉尘云后,遇到点火源会发生爆炸。具有爆炸威力大、爆炸温度高、破坏力强的特点,易引起大面积火灾、局部严重碳化和人体严重烧伤。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重大粉尘爆炸事故,如“8.2”昆山粉尘爆炸事故。为防止此类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研究制定了粉尘爆炸相关执法检查六项重点内容,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开展粉尘爆炸相关企业改造执法检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湟中区应急管理局聚焦重点执法检查项目, 及时发现涉爆粉尘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效遏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三:刚察县深鑫源骨料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2022年5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与刚察县应急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采场存在台阶边坡坡角大于设计坡角、上山运输公路实际纵坡坡角大于设计坡角10%等隐患,构成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的规定, 刚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整改,罚款4万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工作面坡角大于设计工作面坡角、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等重大事故隐患。如果工作边坡角过大,台阶(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台阶或边坡的稳定性就会降低,容易发生边坡滑坡甚至坍塌事故。增加上坡道路的坡度,会给车辆的安全行驶带来很大的隐患。
案例四:青海天鑫铝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设施隐患违法案。2022年3月24日,省应急管理厅对青海天鑫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年产10万吨铝深加工项目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如锭盘提升系统钢丝绳型号不符合要求, 深井铸造结晶器冷却水监控系统和铝液液位传感器没有与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铝液紧急排放池的容量小于最大铝液排放量,循环冷却水系统没有设置紧急水源,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安全培训证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省应急管理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6万元。
深井铸造工艺是将有色金属合金的熔融液体注入锭模板内,用冷却水连续冷却金属,向下延伸至充水的铸造井内,形成圆形或方形金属棒材或板坯锭的铸造工艺,多用于铝合金棒材铸造。高温熔融铝与水接触后,水温迅速升高,蒸发成气体。铝液一旦溢流到铸造井中,冷却水瞬间蒸发膨胀,就会导致爆炸事故。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深井铸造爆炸事故,暴露出一些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设备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19年以来, 应急管理部对全省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围绕铝液液位监测、冷却水系统、紧急切断连锁闭环等7个方面开展专项检查,彻底杜绝铝加工企业重大事故。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彻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省应急管理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消除了重大事故隐患,对全省铝加工行业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