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3月20日讯(记者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废水超标排放...3月20日,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强化典型案件警示作用,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梳理了近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10起典型案件,并集中曝光。
2022年10月19日,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绿熙和食品(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烘焙食品的生产。主要废水为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接入南区污水处理厂。对该单元废水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77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500mg/L三级排放标准。该单位超标排放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7万元。
记者注意到,这10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其中,阜宁福兴家纺有限公司既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也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阜宁福星家纺有限公司是盐城市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翻布、预定型、印花、净化、水洗、定型、包装等工序均在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废水,未使用PH值、COD、总氮、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监测仪器无数据。数据采集仪上传的数据全部为零, 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预成型生产线的配套处理设施不具备。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无法确保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0元罚款。一条预定生产线的废气处理设施(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废气)未运行,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生产线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
此外,一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和省排放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被没收检测费110元,罚款2万元。
江苏2023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如下:
1.南通依纳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简介:2022年11月18日,南通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通依纳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三台冶炼炉均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风机运行,喷水设施进水管脱落,设施内无水,冶炼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界环境。
调查:该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南通海安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移送公安。
启示:本案中,虽然企业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在运行,但经过执法人员的仔细检查,最终锁定了企业非正常运行喷淋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说明企业没有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环保意识。
二、江苏润玛卡斯特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案件简介:2022年11月7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润玛卡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橡胶注射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的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和二硫化碳。建设了集气罩+光氧化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收集处理设施,但部分注胶生产设备上方集气罩与废气收集管道连接处堵塞,导致废气无法收集。本机组活性炭箱内填充的蜂窝状活性炭被粉化损坏,活性炭表面有灰尘堆积。手动喷涂线, 喷涂仓和烘箱没有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调查:该单位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2万元罚款。
启示: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到位。虽然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但没有专人负责,无法按规定正确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这就要求企业积极加强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的学习,任命熟悉环保工作的专职人员。
3.江阴东方印染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案件简介:2022年12月8日,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监测站接到信访投诉后,监测到江阴东方印染有限公司排气管散发恶臭,其中DA002排气管最大恶臭浓度为17378(无量纲);DA0032放空最大臭气浓度为22908(无量纲),超过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排放标准。
调查:该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4.扬州茂阳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5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向“12345”热线匿名举报称,邗江区槐泗镇申英村附近一机械厂每天都有油漆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立即到现场检查,发现扬州茂洋机械有限公司工人正在喷漆,车间窗户敞开,没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就在那里。
查处: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单位在生产活动中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扬州市邗江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罚款6万元。
启示:本案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存在污染防治落实不到位、环境管理不严等情况。在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还对企业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守法意识,消除安全隐患。
5.阜宁福兴家纺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
简介:阜宁福星家纺有限公司是盐城市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翻布、预定型、印花、净化、水洗、定型、包装等工序均在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废水,未使用PH值、COD、总氮、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监测仪器无数据。数据采集仪上传的数据全部为零,一条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预成型生产线配套处理设施不具备。
调查:该单位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未能保证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支持预定生产线(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废气)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万元。
启示: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主要是检测水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污染物浓度的变化进程,从而得到一个水质的基本判断,更有效地控制水环境质量,预警和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企业应重视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明确具体负责人,避免在线监测设备形同虚设的情况。
6.张家港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8日,苏州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水质异常,略呈黄色。执法人员立即沿河进行调查,发现一个排污口正在排水,追溯到张家港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该单位蒸汽冷凝水沉淀池与一条管道相连,沉淀池内的水通过南北出水口直接排入太子尾港。采样监测结果表明,南排污口排放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40毫克/升,北排污口排放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40毫克/升,总磷浓度为0.59毫克/升。 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COD为100mg/L,总磷浓度为0.5mg/L)。
调查:该单位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构成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对该单位相关设备进行了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启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按照法律法规、环评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收集处理,不得擅自排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靖江华盛重金属防治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案。
简介:2022年11月11日、18日、9日,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靖江华盛重金属防治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的出水口和排污口进行了采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放口总氮、总镍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调查:该单位超标排放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1万元罚款。
启示: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得触碰法律底线。执法人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超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在处罚的同时做好事后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八、鲁西河食品(南京)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案。
案件简介:2022年10月19日,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鲁西和食品(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烘焙食品的生产。主要废水为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接入南区污水处理厂。对该单元废水总出口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77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的500mg/L三级排放标准。
调查:该单位超标排放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南京江宁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7万元。
启示:生产企业要认真落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做好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废水排放监测,确保水质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监管,充分发扬环保铁军作风,严厉打击各类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对企业形成有效威慑,同时警示其他企业依法依规排放。
9.常州巴丽电池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允许的排放浓度。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7日,常州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巴丽电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常州巴丽电池有限公司外排水在排污口的化学需氧量(换算值)和总磷(换算值)浓度为388mg/L,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150mg/L,总磷2.0mg/L)。
调查:该单位超许可浓度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该单位罚款20万元,并责令该单位改正超许可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启示: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
十、丹阳市车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排放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情况。
案件简介:2022年10月18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执法人员对丹阳市车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10月11日调取其仪器设备电子记录时,发现该单位对一辆柴油车尾气检测使用两根管子,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和加荷减速法)。
查处情况: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排放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镇江丹阳市生态环境局没收检测费人民币11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启示: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尤其是不达标的废气,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测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影响的最后一道闸门,是源头控制的关键之一。通过对车辆检验机构的查处,警示车辆检验机构必须规范流程,加强管理,严格审核,依法依规检验机动车并出具检验报告。
校对王菲